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9月2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0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12日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议案,决定自2005年12月20日起废止《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公布日期:2005-12-12施行日期:2005-12-1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12-12
施行日期 2005-12-12
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
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9月2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0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12日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议案,决定自2005年12月20日起废止《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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