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4]3号)等文件要求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04年至2008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11号)关于完善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5年年底前要制定我省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办法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在对各地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制定了《贵州省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暂行规定》、《贵州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贵州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贵州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法制办印) (编委办印)
  (监察厅印) ( 财政厅印)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