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

日照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为整顿和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5]1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全面清理和重点整治相结合,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认真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勘查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显著提高;基层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到位,矿业投资环境得到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明显加强,基本建立起依法、规范、科学、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主要任务。

  1.全面查处勘查和开采中的违法行为。

  ①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勘查开采、持过期许可证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立即予以取缔关闭,及时拆除违法工程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采代探)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和其它证照。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后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必须立即关停,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无证采矿立即依法查处。对查实的伪造、冒用勘查采矿许可证、非法选(洗)矿、违法收购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对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等证照不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对不具备资质条件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②对取得勘查许可证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越界勘查,擅自改变勘查对象,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对与他人合作合资勘查矿产资源不及时将相应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不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检查,不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资料或报告,无勘查资质或超过其勘查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勘查等违法勘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③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它证照;对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生产、破坏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一律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并予以取缔关闭;对未达到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不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无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等违法开采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④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⑤对未经储量认定、登记的,不予划定矿区范围,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登记、延续登记和注销登记;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及随意核减矿产资源储量,不按期汇交地质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依法予以处罚,不再受理其地质勘查开采项目。

  2.坚决关闭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污染严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①对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和铁路、重要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露天开采的石材矿山和影响大矿安全的小矿,要全部予以关闭或取缔,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②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未采取防突措施的矿山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

  3.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①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安监、环保、工商、供电等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爆破器材许可和发放、环评审批、企业设立、电力供应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干预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等违法违纪行为,彻底纠正越权颁发勘查开采许可证和越权审批矿产资源储量的行为。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自鲁政发[2005]144号文件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退出,对拒不退出的,一律先免职,视情节轻重按规定予以处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干扰和阻碍正常的勘查开采工作及“官商勾结”办矿,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②对重点矿种开采回采率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对铁、饰面石材、白云岩、水泥用灰岩等矿种进行检查。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生产矿山,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有关证照。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通过检查,要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破坏资源的势头。同时,表彰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先进典型。

  (二)工作重点。

  1.重点整顿的矿种:金矿、铁矿、河砂、页岩粘土矿、建筑石材、饰面用花岗岩、蛇纹岩、白云岩和水泥用灰岩。

  2.重点整顿的地区:设立矿山企业多、整顿任务重的五莲县、莒县、东港区,尤其是莒县与沂水、沂南交界处的浮来山地区,市、县城区周边地区,河山、黄山、丝山等风景名胜区,沿海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以及各矿泉水赋存区、城市供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城区、铁路及主要公路等交通沿线两侧,海岸线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矿场。

  3.重点整顿的矿区:五莲县街头镇饰面花岗岩开采区;莒县小店镇与中楼镇饰面花岗岩、长岭镇页岩粘土、城区附近的沭河河砂、莒县西部与北部水泥用灰岩、白云岩开采区,莒县北部钛铁矿探采区;东港区两城河中下游河砂、秦楼街道所有建筑石材开采区;岚山区虎山镇建筑石材、梭罗树蛇纹石开采区。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等审批程序,坚决纠正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纠正不按法定程序审批、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设置障碍、行政不作为等违法行为。研究制定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政策措施,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门槛。优化矿山开采布局,探矿权、采矿权设置要符合国家、省、市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

  严格探矿权审批,强化对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审查,凡超出探矿权申请人资金能力或超出项目承担单位勘查施工能力以及勘查设计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采矿权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不进行储量检测核实、评审认定、登记、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储量规模与生产能力不相适应、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开采布局不合理、存在矿业权属争议、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新办采矿权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对建材、水泥灰岩、铁矿、饰面用花岗岩等矿产资源,严格控制矿业权审批总量和开采总量。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储量动态的审查管理,储量检测、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

  严格矿业权转让审批管理,规范转让行为,禁止以合作、合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名义倒买、倒卖矿业权,严厉打击炒买、炒卖、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

  (二)认真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以饰面用花岗岩资源为重点,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按照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原则,制定各矿种的资源整合方案。通过资源整合,关闭生产规模过小、生产工艺落后的矿山,解决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不能整合的进行重组。关闭铁路、重要公路两侧和城市规划区可视范围内等禁采区内已存在的所有露天开采的矿山,关闭不符合规划、影响大矿生产安全的矿山。到2007年底,全市矿山总量压减20%以上。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深入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研究解决好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规制”问题。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的征收力度,防止国有资源性资产收益的流失。

  (四)加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积极探索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机制、新途径,加快治理进程。新建和生产矿山要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破坏,本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多渠道融资和政策性扶持,积极开展治理工作。

  (五)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发改、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要按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强化管理,落实职责,分工负责,联合执法,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购买使用爆破器材许可、企业设立、环评审查、安全许可、储量登记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矿产开发监督管理责任体系。要强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增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勘查、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加强对重点金矿、铁矿、建材等矿山企业的督查工作。深化矿产开发利用、勘查项目年度检查工作,完善矿产开发年度报告、探矿权开工报告制度,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储量评审认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矿产储量动态监管,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

  四、工作步骤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两个步骤:第一步从现在起到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第二步从2007年年初至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具体分为宣传发动、清理整顿、规范完善和检查验收4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12月以前)。

  1.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5]144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的通知精神上来,统一到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

  2.深入发动和宣传。各级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加强对基层、矿权人和全社会的宣传,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和《日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通报交流各区县工作情况,促进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深入开展。

  3.成立日照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设立办事机构,制定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落实目标责任,保障工作经费。

  各区县要将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4.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电视会议结束后,召开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题会议,对全市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5年12月—2006年12月)。

  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任务,同时开展相应的规范工作。

  1.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即对全市矿产资源开采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简称“三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通过清理排查,摸清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现状,查清存在的问题并依法进行处理。

  2005年12月20前,完成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排查、勘查项目检查工作,并对查出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2006年6月10日前,完成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执法行为的全面清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2006年底前,完成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履行勘查开采义务、越界勘查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取得勘查证后不按期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违法行为的处理。

  2.开展重点矿种开采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2006年3月底前制定金、铁、饰面石材等矿种矿山企业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主要回采率指标,并进行考核检查,2006年10月底前完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

  3.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各区县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饰面用花岗岩等小矿分布较多,且开采工艺落后、资源利用率低的矿区,统一组织制订小矿整合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区县要于2006年3月10日前将整合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4.关闭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污染严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并开展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各区县要于2006年3月20日前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建和已投产矿山要按照已批准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未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于2006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5.对开发问题突出的重点矿种、重点矿区开展专项整治。各区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该项工作于2006年底前完成。

  6.在执行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各区县编制完成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重点矿区开发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全面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确保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依法有序进行。

  7.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督导。2005年12月份,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组织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制订、工作部署、“三查”整顿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06年7—8月份,对各项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8.阶段总结验收。2006年10月底前完成对各区县的检查验收,并将第一阶段工作总结报省。

  (三)规范完善阶段(2007年1月—10月)。

  在完成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1.完成重点矿区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彻底解决探矿权、采矿权“双轨制”并行问题,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起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矿业权有形市场。

  2.落实资源整合方案,完成资源整合工作。切实解决饰面用花岗岩等“大矿小开”、破坏浪费资源和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2007年6月底前关闭小石材矿山等所有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小型矿山,压减矿山数量,提高开采规模。

  2007年5月,市里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区县小矿资源整合工作进行检查。

  3.继续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到2007年10月底前,城市周边和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70%的被毁山体得到治理。其中城市规划区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的被毁山体,限期于2007年6月底前整治完毕。

  (四)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2007年11月—12月)。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完成后,市里将对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运行情况、责任落实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联合执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各类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规范任务落实情况、资源整合完成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重大问题解决情况等。

  1.2007年10月中旬前,各区县对所辖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顿规范工作报告。2007年11月上旬,市政府对各区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2007年11月底前,形成日照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总结,并按要求报省,同时做好迎接省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3.检查验收结束后,市里进行全面总结表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落实领导分工,搞好部门协调,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

  (二)协调行动,联合执法。要进一步完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发改、经贸、财政、公安、监察、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领导体制和分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不推诿,不扯皮。

  (三)健全制度,强化监管。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督导检查。

  1.整顿和规范工作快报制度。要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快报制度,反映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等,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2.违法案件有奖举报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举报制度,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物质奖励。

  3.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完善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督办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落实结案时限。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联络员制度。各级要确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络员,加强联络与沟通,形成市、县、乡联络员网络,保障整顿和规范工作的信息畅通。

  5.定期报告制度。各区县要于每月2日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上月工作进展情况,特殊情况要随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区县整顿和规范工作及时进行督导检查和调度,有关情况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