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深发〔2005〕13号,以下简称《决定》),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的制度体系。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贯彻落实《纲要》,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举措。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于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对于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要按照《纲要》、《若干意见》、《关于推进行政管理创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5〕160号)和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要通过开展这项工作,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明确相应责任,建立起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

  二、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

  (一)梳理执法依据

  我市各级政府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全面梳理。梳理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以及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要分类排序、列明目录,除下发相关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外,还要在政府网站或本部门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依据的定期梳理制度。梳理后的执法依据要及时报送市法制办备案。

  (二)明确和规范执法主体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梳理执法依据工作,明确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6号)的要求,将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主体报送市法制办进行审查和公告,未经公告的,不得实施执法活动。目前,市政府各执法部门根据市政府第126号令提请审查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已经统一公告完毕,之后新设立的执法主体应及时提请审查和公告,执法主体发生变更的要重新提请审查和公告。各区政府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情况,尽快完成行政执法主体的统一审查和公告工作。各有关部门未完成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制定、审查及发布的,要抓紧组织落实。

  (三)依法界定执法职能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梳理执法依据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三定"文件的规定,对本部门的执法职能进行核准界定。对存在执法职能重复交叉或职能不清的,要严格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132号)的规定协调解决,予以明确。行政执法职能核准界定要与政务信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发布工作相结合,让广大企业和群众对行政执法享有知情权、监督权。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也不得擅自放弃或者减少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

  (四)分解执法职权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界定执法职能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要坚持以事定岗、以法定职。要按照权责明确、程序严密、相互协调、运转高效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保持不同层级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相互衔接。分解执法职权时要注意减少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

  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时,要重视行政执法程序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程序有明确规定的,要分解落实到每一执法环节;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按照合理、规范的原则制定内部执法程序,明确每个执法行为的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五)明确执法责任

  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能,分解到执法岗位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行使法定权力。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执法机构和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同时要根据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机构和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情况进行评价的重要制度,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一)建立不同层级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

  市政府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负责对市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指导和监督对各区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市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监察局、人事局组成,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

  各区政府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区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由区府办、法制机构、监察局、人事局组成。

  各行政执法部门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二)制定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主要包括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是否正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结果,执法文书、案卷的质量等。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要根据评议考核内容,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和公开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三)评议考核方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和百分制计分的形式。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要注意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二是专项评议考核与全面评议考核相结合,三是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要通过案卷评查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要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有关部门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对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避免重复评议考核。

  (四)评议考核结果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根据计分分值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分值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以及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中占有适当比重。其他涉及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的,应当使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结果。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通报表扬或以适当形式予以奖励,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评先资格。

  四、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加强责任监督。法制部门要积极推动行政执法督察立法,要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对于违反法定义务不履行执法职权或违法、不当行使执法职权的行为依法实施督察,作出督察决定。监察部门要加强责任监督,完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其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充分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关系到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领导得力、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和实际问题,以落实"责任风暴"和"治庸计划"为有利契机,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抓好、抓细、抓实。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监察局、人事局组织实施,市法制办牵头。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顺利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落实本办法的要求,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市法制办。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法制办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