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市财政局 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综〔2006〕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布日期:2005-12-05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浙地税发[2005]11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12-0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市财政局 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综〔2006〕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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