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市财政局 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综〔2006〕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