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从注重审批转到注重服务上来,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评判标准,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大力推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一)减少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

  1、市、区县政府法制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根据市政府50号令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继续抓好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要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进一步削减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不利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与和谐社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坚决取消。

  2、进一步下放许可权限,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级许可的事项要下放到区县办理。

  3、依据国务院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府50号令未公布的,各部门一律停止实施许可(审批);各部门不得自行规定审核、登记、注册、备案等。

  4、属于部门内部工作程序的,不得要求当事人按许可事项报批。部门“三定”规定已经取消、下放或划出的行政许可事项,该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也要相应取消、下放或划出。

  5、两个以上的部门行政许可职能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合并,由职能最直接的部门负责实施行政许可。该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办理。依法需要两个以上部门许可的事项,由最先收到申请的部门抄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制定相关办事程序,明确责任。

  6、依法科学、合理地划分市和区县部门的行政许可权。凡是能够或者已经由区县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府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权在市级的,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能

  市及区县、高新区部门、单位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进驻同级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原单位不得继续受理和办理。进驻中心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向社会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影响办事效率的程序和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坚决纠正前置审批事项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间过长、效率低下的问题。

  1、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要求申报的有关材料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实行政务公开。对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制定详细的行政许可技术规范。

  2、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申请,抄告相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对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实行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联合审批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审批。

  3、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所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制定严格的办理程序,并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进行公示。各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时,要真正做到办理程序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一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票据,由设在中心的银行窗口代收,存入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收费。

  5、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和网上审批工作,积极探索开展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统一规划,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打破部门、单位界限,制定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和网络管理办法,尽快实现纵向联结各区县、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横向联结各部门的行政审批网络。在已实现网上咨询、网上答复、网上监管的基础上,推进经常性项目的网上许可、网上年检等,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省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省级部门要求市、区县初审或者报送的,可暂作为服务事项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由各部门窗口报送。

  二、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建设法制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

  (一)完善行政许可服务体系建设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尚未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的,务必在2005年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已经建立并运行的,要全面落实《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运作机制,切实把中心建设成为服务经济、方便群众的文明窗口。同时,各区县、高新区要积极探索建立乡镇、办事处一级便民服务中心,把计划生育、城镇建设、民政优抚、农林水等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事项统一纳入便民中心集中办理。市法制办和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做好对区县、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考核与指导,尽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区县、乡镇三级联网行政服务体系。

  (二)改革行政许可内设机构

  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调整内设机构和职能分工,把分散在机关内部若干科室的行政许可职能归并到一个窗口受理,整建制纳入中心实行集中办公。

  (三)加大部门授权力度

  1、市及区县、高新区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和单位要以规范文本的形式与窗口签订授权责任书,明确窗口负责人及窗口的许可权限,窗口负责人要由所在单位正式任命。能在窗口办理的事项一定要在窗口完成,坚决杜绝“两头办理”和“体外循环”现象。

  2、对行政事项多、业务量大的部门,分管负责人应把行政服务中心作为主要办公地点。各部门、单位对确需分管负责人审签的事项,分管负责人要每周定期到中心现场审签。提倡部门主要负责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现场办公。对需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审签的事项,要按承诺时限办结。

  (四)扩大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范围

  1、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联动工作机制。市及区县、高新区有关部门建立的用于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的综合办事机构和场所,要接受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2、除行政许可事项外,其他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备案项目、年检项目、收费项目以及涉及基本建设的公益性服务项目,都要纳入中心办理。涉及公正、公开、公平交易的招投标机构、政府采购机构,条件成熟后也要逐步进入中心办理;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服务事项要逐步进入中心;鼓励与行政许可(审批)业务相关联的有关中介机构、服务机构以及直接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其他法人机构进入中心。

  (五)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1、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逐个部门、逐个项目进行梳理,按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分类进行管理。各进驻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即办件比例,确保即办件比例达到50%以上。对不需要现场勘验、听证或集体会审(评审)、检验检测的承诺事项力争3天内办结,确保3天内办结的承诺件比例达到80%以上。

  2、各进驻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格遵守许可程序,全面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过错责任追究、限时办结等制度。

  3、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按照省、市《行政许可窗口运作考核标准(试行)》的要求,完善咨询台、工作流程台等功能。建立“绿色通道”,对重大招商引资和重点工程项目,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实行全方位代办服务。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健全考核管理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淄博市行政许可监督规定》,依法对许可对象实施有效监管。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转为日常监管,加大事中、事后督查力度,保证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一)建立行政许可责任监督检查制度

  1、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责任制和重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对违法许可、许可严重失误等情况,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2、行政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许可责任检查。要把行政许可列入绩效考核和行风评议的内容。各级监察部门要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监察室,派驻专人负责群众的投诉工作,对部门自行规定许可项目及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体外循环、两头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查处。

  3、各区县、高新区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服务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执行不力、事项进驻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要及时进行督查。

  4、市、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将行政许可行为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5、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理顺部门内设机构和职能。

  6、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行政许可收费的监督。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提请监察机关查处。

  7、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各部门窗口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的监督,加强与各进驻部门的沟通,强化内部管理,不断探索创新,把行政服务中心建成第一行政服务文明窗口。

  (二)完善考核管理机制

  1、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淄政发〔2005〕40号)的有关要求,将各部门、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其领导班子年终政绩考核。

  2、行政服务中心要定期对进驻窗口工作进行考核通报。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法治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抓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