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市自2006年1月1日起收取城市道路机动车辆通行费。为规范收(交)费行为,现印发《柳州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请依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市从2006年1月1日起收取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期为23年,现制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是指对通行纳入城市路桥收费项目的道路桥梁隧道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

  第三条 柳州市建设委员会是通行费收费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通行费收费主体是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负责收取通行费。市财政、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通行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通行费的交费方式为:按年度一次性交纳(以下简称通行年费)、按季度交纳(以下简称通行季费)、按月交纳(以下简称通行月费)和按次交纳(以下简称通行次费)。

  第六条 凡悬挂柳州市区籍车牌的各类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籍车辆),应交纳通行年费。

  悬挂非柳州市区籍车牌的各类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外籍车辆)可按次交纳通行费(次费),也可按月交纳通行费(月费)、或按季、按年交纳通行费。

  柳江县的机动车辆暂不纳入购买年票的范围,视同外籍车辆,按年交纳通行费的车辆,可按收费标准的50%交费。

  第七条 悬挂市区籍车牌的车辆按年交纳通行费的,应当在每年12月1日至下年度1月31日间到通行年费收取点交纳下一年度通行年费。按年交纳通行费的外籍车辆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下年度的通行年费。

  新购车辆在本市入户登记的,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交纳当年剩余时间的通行年费;外籍车辆转入本市的,应当在办理转入手续时交纳当年剩余时间的通行年费。

  外籍机动车辆(已交纳通行年费、季费、月费的除外)进入收费站时应交纳通行次费。进入一次交费一次,交费后72小时内,该机动车辆在由本市所有收费站形成环形的地域范围内驻留不需另行交纳通行费,驻留时间不足72小时,按72小时计算;驻留时间超过72小时的,每超过48小时,应再交纳一次通行费,驻留时间不足48小时的,按48小时计算;收费站无该车辆的驶入记录、无法计算有效时间的,按一个通行次票收费时限收取次费。交费凭证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八条 机动车车主可到市城投公司设立的收费站点交纳机动车辆通行年费、季费和月费,也可到市城投公司委托收费的金融机构交纳机动车辆通行费。

  市城投公司在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进出城道路上的收费站点收取通行次费和委托交通厅公路收费站点按次收取通行次费。

  第九条 市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车辆过户、车辆报废、外地车转入和核发机动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协助查验通行年费交纳情况,应告知未交纳通行年费者按规定交纳通行费。

  市城投公司应当在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和车辆检验的地点设立交费点,以便于通行年费的交纳。

  第十条 通行费的收取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监制)、核发的专用票据。

  对于已交纳通行年费或者交纳通行季费或月费的机动车辆,市城投公司应当凭其持有的交费票据发放与该车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通行年票、季票或月票标志和非接触式IC卡。

  交费标志、IC卡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交费标志指通行年票、季票和月票。

  第十一条 交费标志或IC卡如有损毁或遗失,机动车车主应当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机动车行驶证》和该通行费的交费票据到市城投公司办理挂失手续,市城投公司经查验属实后应当给予补发;通行次费凭证遗失不补。

  第十二条 下列机动车辆免交通行费:

  (一)悬挂军队、武警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执行公务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三)经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四)城市公交车;

  (五)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可免交通行费的其他机动车辆。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免交通行费的本籍机动车辆应当每年到市城投公司办理免交手续。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标准如下:

  类别 车辆类型 年票标准(元)次票标准(元)

  一类 摩托车、手扶拖拉机 100 1

  二类 ≤7座客车,≤2t货车 680 10

  三类 8座~19座客车,2t~5t(含5t)货车 1250 15

  四类 20座~39座客车,5t~10t(含10t)货车 1650 25

  五类 ≥40座客车,10t~15t(含15t)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1950 30

  六类 >15t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2200 35

  备注:(1)次票有效期限:按第七条;

  (2)月票收费标准=次票收费标准×30次,当月通行次数不限;

  (3)季票收费标准=月票收费标准×3 ,当季通行次数不限。

  第十四条 通行月票、通行季票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五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免交通行费且不需办理免交手续的机动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在进出收费站(点)时未能出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费凭证或减、免交费凭证的,不能通行收费站(点)。

  第十六条 已交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改装、换牌的,应自改装、换牌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市城投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已交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丢失、被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扣押(扣留)、报废等原因不能行驶,车辆所有人可到市城投公司办理通行费停交手续。

  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停交手续的车辆,按交费车辆处理;办理停交手续的车辆,停交原因解除后,应及时办理交费手续。

  经核实符合条件者,停交时间自申请次月1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八条 本籍车辆转移外籍的,可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转籍证明在30日内到市城投公司办理通行费停交和退款手续。

  第十九条 已交纳通行年费的外籍车辆改变交费方式的,应及时到市城投公司办理通行年费停交和退款手续。

  第二十条 车辆办理停交手续,已经交纳的通行费,当月通行费不予退还;预缴的通行费按实际交费额凭交费票据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城投公司应做好通行年费的收取、查询、审核等相关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协助。

  第二十二条 通行年费收取点和通行次费收费站点应悬挂公示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站(点)名称、收费单位、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用途、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年限、收费员证号及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城投公司与各代收单位应签订代收协议。代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代收协议和收费标准足额收取车辆通行费。

  代收单位代收的车辆通行费应当与其他收费实行分帐管理,定期结算,并存入市城投公司指定的银行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代收单位应当按照代收协议定期将代收通行费的相关资料送市城投公司。

  第二十四条 收费站点工作人员应当佩带统一标志,出示相关证件。

  第二十五条 通行费管理按有关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市城投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做好通行费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交纳通行费的,应予补交,并自应交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额2‰的滞纳金。

  (二)以转借、冒用、涂改通行年费凭证或其他方式偷逃、欠交通行费的,除按应交额征费并自应交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费额2‰的滞纳金外,可视其情节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按规定可减、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在未办理减免手续期间视同应交费车辆交费。

  可减、免交通行费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变更使用单位后未交纳通行费的,从变更之日起补交通行费;拒不补交的,视情节轻重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扰乱收费点、站(区)秩序、强行通过收费站口、妨碍通行费查验的,除按规定交费外,视其情节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坏收费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城投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通行费,市建设、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通行费收取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收费、廉洁自律,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六桥一路”、柳石路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和发放的通行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