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编办关于《太原市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分流安置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太原市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分流安置意见

  市教育局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编办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确保教职工定岗分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针,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的工作原则和“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工作要求,深化全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逐步建立新型教育人事管理服务体制和竞争激励机制,增强中小学办学活力,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科学合理设岗

  市属及各县(市、区)中小学要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从学校实际出发,在确保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设置教师岗位。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要按照“按需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设定,不得超编设岗。对所设岗位要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岗位任职条件。

  (二)教职工全员公开竞争上岗

  根据设定的岗位及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各学校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教职工全员竞争上岗,并在校内公示竞争上岗结果。

  (三)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通过竞争上岗被聘用的教职工要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级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聘用合同要明确受聘人员职责、工作目标、待遇等。聘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聘用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续聘或解聘。

  三、相关政策

  (一)提前离岗人员

  1、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教职工,本人提出提前离岗申请的,经所在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前离岗,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提前离岗人员不占学校编制,离岗期间工龄(教龄)连续计算,不参加年度工作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和竞争上岗,不晋升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离岗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享受同等条件在职人员国家规定待遇;受行政纪律处分的,不享受当年年终奖,本考核阶段不晋升工资。

  (二)病退人员

  因伤、病、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经当地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和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三)未聘人员

  1、聘用单位原教职工因机构撤销、精简人员或不符合岗位要求、身体不适等原因未被聘用的,为未聘人员。

  2、考试考核合格并参加竞争上岗而未被聘用的人员,原则上由所在学校按内部待聘人员进行管理,校内待聘期限最长为两年。待聘期间原聘用单位如出现岗位空缺,聘用单位可根据空缺岗位要求和待聘人员条件,优先为其提供重新竞争上岗机会。 鼓励未聘人员到缺编空岗和贫困边远地区学校竞争上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聘用单位要积极为其提供应聘信息和服务。

  3、未聘人员在待聘期内只按原岗位基本工资发放,享受所在学校在职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险待遇。待聘期满仍未被聘用的,其人事关系一律委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管理,并向其他用人单位进行推荐。未成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并代为推荐。未聘人员委托管理推荐期间不再占用原学校编制。在委托管理推荐期间按原岗位基本工资的50%发放。其工资、医疗、养老保险仍通过原渠道支付。一年后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4、未聘人员辞职自谋职业,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并在分流中享受一次性补助费1-5万元。具体为:工龄3-5年的补助1万元,6-10年的补助2万元,11-15年的补助3万元,16-20年的补助4万元,20年以上的补助5万元。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支付。个人档案由各级教育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

  5、鼓励未聘人员到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调转手续。未聘人员承包、租赁校办企业和学校后勤服务实体,学校应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并在政策上适当给予倾斜。

  (四)其他人员

  1、原停薪留职人员一律和原学校脱钩,人事关系转入各级教育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

  2、中小学校现有临时代课教师和临时工予以清退,腾出的岗位优先安排未聘人员。

  四、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定岗与分流安置工作是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中小学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搞好人员分流。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厂矿中小学、幼儿园,市属大中专院校、教育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