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滁州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滁州,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滁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矿山企业(含个体采矿点,下同)综合整治。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市为目标,按照“规范、有序、安全、科学”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坚决整治矿山开采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规开采、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隐患、水土流失等突出问题,控制开采总量,减少矿点数量,提高管理水平,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整治目标

  通过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取缔、关闭无证和严重违法的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废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固体废物按国家规定得到妥善处置,粉尘、固定噪声源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措施全面落实,安全事故大幅度减少;矿山开采量得到严格控制,按照批准的开采规模组织开采;矿石运输管理得到加强,确保路面、河道清洁;配置矿产资源的市场机制基本建立,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矿业权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得到认真贯彻执行;矿业秩序明显好转,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持证开采率达到100%,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90%以上,矛盾突出的矿业权纠纷得到妥善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制止,全市矿业经济基本实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有序经营、文明生产。

  (二) 主要任务

  1. 取缔布局不合理,生产粗放、工艺落后,破坏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无合法矿石供应渠道的小矿石加工厂、砖瓦轮窑厂、小石灰窑;关闭对周边环境影响大又无力进行生态环境治理的矿山;对不符合矿产资源、环保、安全生产、水利、林业、交通等方面法律法规要求的矿山企业实行停产整顿、限期治理;清理和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采代探、圈而不探,违法占用土地和破坏生态公益林等各类违法行为。

  2. 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按照建设生态市和工贸旅游城市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标准,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废水、粉尘、固体废物的治理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3.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评价标准,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用安全生产工艺,确保安全生产。严肃查处私自制造、交易爆炸物品的矿山企业。

  4. 加强交通运输管理。严格执行公安、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严禁无证、无照、报废车辆、船舶从事运输和超载运输,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5. 做好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按照环境和生态保护的要求,建立矿山治理和生态保护制度,督促矿山企业承担复垦复绿责任和义务。

  6. 全面清理和严肃查处一些地方矿产资源管理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违法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越权发证的行为;违反国家、省有关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不严格执行市场配置资源规定的行为;擅自减免相关税费的行为;其他违反相关税费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违法违纪行为。

  7. 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管理。各地要结合整治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深入查找管理制度及措施上的漏洞,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维护矿业秩序的长效机制。

  8. 自本《实施方案》印发后,在综合整治期间,除国家和省安排的勘查及开发项目、外商投资的重大勘查项目外,暂停受理新的采矿许可证、现有矿山扩大矿区范围及矿业权转让申请。对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受理的矿山企业办证申请,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案》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并认真做好相关协调及服务工作,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整治重点内容和重点区域

  (一)重点内容

  1. 无证无照开采加工的;

  2. 破坏性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的;

  3. 超标排放废水、粉尘、噪声,随意堆放固体废物的;

  4. 矿山安全评价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 私自制造、交易民爆用品的;

  6. 无证、无照、报废车辆、船舶从事矿石运输,车辆、船舶超限运输的。

  (二)重点区域

  1. 琅琊山风景保护区、南谯花山-腰铺石灰岩矿区;

  2. 来安屯仓水库-复兴集钾长石矿区;

  3. 全椒谭墩石灰岩矿区;

  4. 天长冶山采石及铁矿区;

  5. 定远西卅店-青山石灰岩矿区,定远池河采砂区;

  6. 凤阳武店-西泉石灰岩矿区、凤阳大庙石英岩矿、凤阳小溪河中家山-马山多金属矿区;

  7. 明光官山-涧溪凹凸棒石粘土矿区。

  四、实施步骤

  这次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大体分为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2月1日-2006年1月31日)

  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乡镇政府成立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动员会议,印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向矿山业主和全社会宣传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营造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氛围。

  (二)清理检查阶段(2006年2月1日-2006年4月30日)

  各地、各部门按照综合整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力量摸清辖区内各矿山、加工厂的基本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分类排队,制定出具体处理措施,排出时间表,落实责任人,为集中整治与处理做好充分准备。同时,做好规划配套工作,为搬迁企业准备好接替资源。

  (三)集中整治和处理阶段(2006年5月1日-2006年9月30日)

  各县、市、区根据第二阶段清查情况,成立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利、公安、工商、林业、交通、农机、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对矿山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对各类违法行为采取区别对待,分类进行处理。各县、市、区要将拟依法取缔关闭、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名单报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后,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10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应于 2006年9月底前完成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并向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县、市、区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继续暂停受理矿业权办证申请,直到验收合格为止。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还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长效管理,防止出现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

  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必须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协调。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负责矿山企业综合整治的执法监督和联合验收工作。各县、市、区和有关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确保将各项综合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各职能部门必须在各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确保这次矿山企业综合整治任务顺利完成。

  (二)突出重点,区别对待

  1. 对下列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关闭:

  (1)地处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控制区域内;城市水源地;本市境内淮河、滁河、池河、清流河等主要流域性河流、湖泊和水库及其堤坝两侧控制范围内及水土流失严重区域内;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影响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国家公益性林区范围内的矿山企业。

  (2)无证开采、破坏性开采、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又无力治理的矿山企业。

  2. 对有违法行为,但情节尚不严重,可不予关闭的矿山企业,要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果要进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闭;对需立案查处的要坚决查处,公开曝光,绝不姑息护短;对查处不力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分级管理,落实责任

  1. 这次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级对一级负责。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与有关乡镇政府签订责任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整治工作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整治工作。矿山业主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整治行动。

  2.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矿山企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整治:对无证矿山开采点,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取缔;对无照经营的石料加工厂(场),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对采矿权已到期和受让资源量已开采完毕的矿山企业,由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要求的,由环境保护、水利部门查处;对达不到矿山安全评价标准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对私自制造、交易爆炸物品的,由公安部门查处;对使用无证、无照、报废车辆、船舶运输和超限运输的,由公安、交通、农机部门查处。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开采规模组织开采,公安部门按批准的开采规模限量限时供应民爆用品。对被依法取缔或查处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停止或暂停供应民爆用品。对无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供应民爆用品,供电公司不得供电,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发放相关证照。

  (四)广泛宣传,加强监督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有关综合整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矿山业主要切实增强资源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经营。各地要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和解释工作,统一思想。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严厉查处未按规定通过市场机制配置矿产资源,干扰和阻挠综合整治工作的违纪案件,确保政令畅通。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矿山企业综合整治期间的信访工作,处理好被取缔、关闭矿山企业的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要实行矿山企业综合整治进展情况旬报告制度和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制度,加强检查督促,确保整治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

  (五)完善制度,长效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设立矿山企业前置审批的有关规定,严把矿山企业的准入关。经综合整治后予以保留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制定和完善科学、严谨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常抓不懈。要建立健全矿山企业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自我监督和约束。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乡镇政府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矿山企业长效管理制度。对综合整治后依法收回的采矿权,及时制定处置方案,依法公开出让。要建立举报和动态巡查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各级政府和部门、矿山企业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促进我市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