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制定的《关于加强全区消防队(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全区消防队(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决定》(内政发[2004]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42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全面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站)建设

  目前,全区有37个旗县(市、区)和11个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未设立消防队(站),与我区当前严峻的灭火救援形势不相适应。在当前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情况下,积极发展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解决我区消防队(站)建设滞后问题的有效途径。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特别是目前无消防队(站)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消防队(站)建设。各地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站)建设在经费保障、土地划拨、营房建设、人员配备、装备器材等方面的问题,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明确任务,制定规划,保质保量完成组建任务

  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是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担负本责任区的灭火工作,参加水灾、地震、人员遇险、建筑物倒塌、化学危险品事故等各种灾害的抢险救援,应纳入同级公安消防部门统一管理和指挥调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建设消防队(站)营房,购买车辆装备,招聘消防队员。同时,也可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采取社会出资或企业联办的形式,大力扶持、引导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出资与政府合办、合建、合养多种形式消防队(站)。各有关盟市、旗县(市、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状(2005-2006)》所确定的任务,制定规划,明确责任,稳步推进,做好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的组建工作。目前未建消防队(站)的旗县(市、区)和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有条件的要在2006年年底前建成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2007年年底前,上述地区原则上都要建成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2008年上述地区多种形式消防队(站)要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三、坚持标准,落实经费,建立稳定的保障机制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建设标准》(详见附件)组建消防队(站),公开招聘队员,落实器材装备,同时,要根据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制定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要求,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落实消防队(站)建设经费,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今后,凡由政府出资建设的消防队(站),所需各项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凡以企业或社会联办形式组建的消防队(站),在保障基本运行费用的同时,企业要不断投入资金,用于购置消防器材装备,改善消防队员生活条件,提高消防队员福利待遇。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保险等费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多种形式消防队(站)建设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和考核验收,并按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状确定的组建任务进行考核验收。对任务完成好的给予通报表彰,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建设标准(略)

  200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