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财政、农业、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局、盐务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1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我市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在市政府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盐务局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多方征集意见,制定了《昆明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局
市水利局
市盐务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昆明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制售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鼓励对制售伪劣食品的投诉举报,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下列制售伪劣食品违法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证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

(二)逃避检疫检验私屠生猪供市;

(三)销售注水或病死畜、禽肉及其制品;

(四)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标志;

(五)生产或销售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无厂址的食品;篡改食用商品的生产日期或保质期;

(六)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七)销售正规、合格的包装品给制假企业;

(八)生产或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合格的食品;

(九)使用过期、发霉和变质的原料加工食品;

(十)使用废弃食用油加工、销售食品;销售过期、变质或被污染的食品;销售农残、药残超标的农牧林产品和水生动物及其产品;

(十一)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非食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食品生产、加工;

(十二)使用不符和卫生要求的容器和运输工具贮存、运输食品;

(十三)食品加工场地环境、卫生状况恶劣,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十四)造成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信息网络或其他形式,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工商、质监、农业、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不符合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的活动,且举报情况经办案查证属实或大致属实的人员。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昆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卫生、农业、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违法人员的姓名、身份、违法事实等情况,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 根据情况提供的类别和案件的大小,举报功绩分为4个类别、三个等次。

(一)类别:

第一类,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第二类,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并直接掌握部份证据,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三类,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四类,怀疑性线索的举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二)等次:

第一等,属大案、要案的案件;

第二等,一般性的案件;

第三等,有轻微违法违规事实的案件。

第六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后,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经有关部门查处,能够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项的,按每案罚没收入总额10%的比例,对举报者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金在查处结案后,由查处罚没单位发放。

(二)经有关部门查处,举报情况属实,对当事人无法实施罚没款项的,按照举报功绩,以及视事件对社会危害性或影响面大小,对举报者分别一次性给予百元、千元、万元及十万元以上奖励。

对案件查处有功单位、个人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事实相同的,以举报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颁发机关根据联名举报人各自提供线索的确切程度和协助配合程度等情况进行裁决。

第九条 食品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以及情报源于食品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另行奖励,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仍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举报的受理和奖励兑现事宜。市及县(市)区各行政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将案情、查处情况、《举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奖励事项确认表》和奖金兑现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所有无查处罚没的案件,案件的《举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奖励事项确认表》及奖励金额一律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 对有查处罚没的案件,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相关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对无查处罚没的案件,奖励金从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设立的奖励基金中兑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奖励基金的管理与奖励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举报人可在接到领奖通知后,凭举报姓名、密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通知指定的部门和地点领取奖励金。

第十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或案件事实,冒领举报奖金;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不作为的;

(三)向被举报人报信,或向不该知情的人泄露情况;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

(五)帮助被查处对象逃避查处。

第十七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单位和个人,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此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