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泰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规范渡运行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2号)精神和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组织实施《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突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重点,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强化安全源头管理、强化重点隐患整改,全面加强我市渡口安全管理;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县乡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的原则,努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对象和范围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渡口、渡船(包括长江汽渡、乡镇渡口和内河旅游船)以及与其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非法从事渡运的渔船、农用自备船等非运输船舶。

  三、整治时间从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四、整治目标(一)全面落实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杜绝非法渡运;

  (二)继续推进新一轮撤渡建桥和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进程,全市撤销合并乡镇渡口20道;

  (三)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合格率100%,内河安全文明渡口和长江"文明平安渡线"创建数量达100%;

  (四)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体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明显提高;

  (五)建立健全以市(区)、乡(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安监等部门安全监管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六)杜绝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五、组织机构为加强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成立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志高担任,副组长由市港口管理局局长、市交通局副局长潘俊、市安监局局长赵昶东和泰州海事处处长朱哲担任;

  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安监局、农业局、公安局、旅游局,泰州海事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联系电话:6881976),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六、整治步骤(一)组织动员、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12月1日至2005年12月30日)。

  召开专题会议,层层动员发动,落实整治责任,保证整治工作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声势,为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氛围。

  (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阶段(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地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渡口、渡船进行全面普查。调查的重点是市(区)、乡(镇)政府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渡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乡(镇)政府是否落实专人负责渡口安全管理,渡口的设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渡船是否按规定办理了船舶登记、检验手续以及安全适航状况和船龄情况,渡船船员(渡工)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渡口码头设施状况,渡口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

  各地要按照一渡一档和一船一档的要求,全面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帐。在检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撤渡建桥计划,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渡口和渡船的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3)报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认真整改,全面提高阶段(2006年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1、加强渡口审批管理。各地要对辖区内的渡口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严禁私设渡口。临时渡口的设置或者撤销,必须经渡口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各地不得再审批增设渡口。

  2、加强渡口设施建设。渡口码头必须具备旅客上下的硬质坡道和货物装卸的安全设施和候渡亭,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主管部门、责任部门、责任人、渡口渡运路线等内容;长江汽车渡口要按照"划区、定线、亮牌"的要求,划定渡运区域、明确渡船航线,设置渡口警示牌。对基础设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渡口,必须责令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3、加强渡船管理。渡船必须经船舶检验机关检验合格,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经海事机关登记注册,取得登记证书;必须标明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渡船识别标志;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防污等设备。载运危险品车辆的长江汽车渡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危险品适装证书并严格按证书所核种类载运,不得与客车、旅客同渡。

  4、加强渡船船员(渡工)安全管理。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效的渡船船员和渡工适任证书;人力渡船必须配备双渡工,机动渡船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船员;对年龄超过规定的渡船船员(渡工),必须责令调整,禁止代渡、轮渡。

  5、加强渡运秩序管理。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渡运安全检查,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的渡船,要采取有力措施,该停渡的坚决停渡。严禁超载渡运、严禁冒险航行、严禁疲劳驾驶,确保渡运秩序良好。

  在恶劣天气、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渡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要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维护管理,重点查禁渡运秩序混乱和非载客船(农船)载客行为,确保不发生事故。

  渡口所在市、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渡运单位,深入开展文明渡口("文明平安渡")创建活动,切实提高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安全渡运环境。

  各市、乡镇政府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和落实渡口、渡船和游船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6、加快撤渡建桥进程。各地要将撤渡建桥与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相结合,合理撤并渡口;组织实施撤渡建桥五年计划,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

  在本阶段,各地应于每月30日前,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见附件4)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落实责任,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全面落实市(区)、乡(镇)政府安全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渡运企业、渡运人安全责任,进一步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市(区)、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渡运企业、渡运人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渡船和渡船船员年度评估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要认真研究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明确管理经费渠道,改善监管装备条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推进长效管理机制的建设,切实维护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

  (五)总结评估阶段(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各地要组织交通、安监、海事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整治要求和验收标准(见附件1),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验收。对未按要求完善法定手续的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渡口,要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渡口设施不能满足旅客安全上下或货物安全装卸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未整改的,坚决取缔;对渡船不符合安全渡运条件的要予以停渡。各地要认真对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七、整治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各市交通、安监、海事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层层落实责任。农业、公安、旅游、宣传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地要结合辖区实际,突出重点,研究制定结合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落实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定期发布活动简报,统计上报活动的有关信息数据,及时总结推广专项整治活动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推动专项整治活动的深入开展。请有关市(区)于2005年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方案报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责任,加强督查。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开展督查。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政府、企业和群众安全意识,增强管理者责任意识、渡运经营单位(人)守法意识和船员(渡工)、乘客安全驾乘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鼓励全社会对各种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和举报。有关部门可设立举报电话,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违法违规渡运问题。

  (五)认真总结,长效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总结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成果,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尽快完善渡口渡船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附件:1.江苏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标准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1:江苏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标准一、组织领导有力,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一)市、县(市、区)政府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专门班子,并落实专项经费。

  (二)制订专项整治方案,整治目标、实施步骤和措施等明确、具体。

  (三)宣传发动广泛深入,整治氛围浓厚。在1年内,完成对所有从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配合协调,联系渠道畅通,信息报送及时。

  (五)无非法从事渡运的渔船、农用船、自备船等非运输船舶和私渡。

  (六)渡口、渡船统计数字准确,安全管理按"江苏省渡口安全管理考核标准"要求达标率达100%,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并已建立起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一)县级人民政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每年与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帮助落实管理经费;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考核;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渡口和渡运安全监督检查;在运输繁忙水域、气候恶劣季节和交通高峰期间,加强对维护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

  (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并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渡口经营人或船主每年签订一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状,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帮助解决问题和困难,明确管理经费渠道,改善监管装备条件,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

  (三)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渡口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海事机构依法查处渡运违章行为,及时调查处理渡口交通事故。

  (四)渡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加强渡口和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三、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工作扎实,渡运安全隐患及时消除(一)市、县(市、区)政府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所有渡口每季度组织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有专人进行现场管理,确保渡运秩序良好。

  (三)乡(镇)政府对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跟踪检查,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责令渡船停渡整改,在隐患消除前不得恢复渡运。

  (四)海事管理机构定期组织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对辖区内的所有渡口、渡船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重点渡口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游船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水域,加强现场监督力度。节假日客流量高峰期间,加强巡查。发现渡口、渡船事故隐患,及时向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渡口经营人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接到违章渡运举报,立即组织查处。

  四、渡口、渡船、渡船船员(渡工)安全管理规范化(一)设置或撤销渡口,须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审批前,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辖区渡口分布图、审批档案和管理、安全检查台帐。乡政府每年制定渡船维修保养计划,并有实施记录。

  (三)每道渡口都建立有渡船维修保养制度、渡船船员(渡工)安全学习制度和渡船船员(渡工)交接班制度,并配有《渡口安全检查记录簿》。

  (四)渡口两岸码头设有醒目的《渡口守则牌》、《告示牌》,有可供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防滑坡道或砖(石)砌的台阶。准载车辆的渡口公布有《车辆过渡须知》。长江汽车、火车渡口在渡运水域设置渡口警示牌。

  (五)渡船持有有效证书、证件,标有船名、载客定额、载重水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等设备。渡船两舷设有符合要求的安全栏杆,栏杆上悬挂《安全责任牌》。渡船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六)渡船船员(渡工)经过安全培训考核,持有有效证书,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无违章渡运。

  (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渡口、渡船和游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纳入地方政府应急反应体系。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八)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安全文明渡口创建活动。长江渡口推广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五、保证渡口、渡船设施改造的投入,切实改善渡口、渡船的安全技术条件(一)渡口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制订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并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渡口设施改造和渡船更新的投入,特别要加大对义渡、半义渡的资金投入。长江渡船安装船载自动识别(AIS)系统。

  (二)积极推进撤渡建桥工程。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撤渡建桥计划,并安排专项补助经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