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5]3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矿产开发秩序是否规范有序,事关全市稳定和发展大局。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彻底整治和规范矿业秩序全面推进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工作实施方案》(泸委办发[2005]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了整治规范矿业秩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好转,各项整顿工作正顺利推进。但是,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力度不大、工作进展不平衡等,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地方存在着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问题。对此,各级、各部门要认清形势,准确把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通知》精神上来,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按照更高要求,在更广的领域全面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工作目标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目标是,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显著提高;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机制全面建立,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矿权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矿业秩序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基层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到位,矿业投资环境得到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明显加强,基本建立起依法、规范、科学、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全面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等各种违法行为。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的无证、越界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发现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非法选(洗)以及未取得营业执照开办独立选(洗)矿厂、违法收购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等各种违法行为。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通知》要求,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反弹,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力量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生产设施、供电、通信线路,查封设备,炸毁井筒,砌封或填平夯实井口,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及非法选(洗)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坚决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和非法选(洗)行为的发生,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继续开采和选(洗),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坚决关闭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污染严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和铁路、重要公路沿线可视范围等禁采区内露天开采的矿山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政府逐步予以关闭或取缔。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的煤矿企业,环境、安监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证照。

(三)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公安、安监、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在今年上半年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省政府《通知》要求,对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爆破器材许可和发放、环评审批验收、企业设立、电力供应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等腐败问题必须依法予以查处。严格清理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四)以煤炭资源回采率检查为主,对重点矿种开采回采率进行专项检查。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安监等部门,重点对煤、硫铁矿、石灰岩、石英砂等矿种进行检查。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报批或颁发采矿许可证。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生产矿山,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有关证照。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通过检查,要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

(五)突出重点,加大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力度。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硫铁矿、石灰岩、河道沙、建筑用沙石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矿区、城市规划区和铁路、重要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矿,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制定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使各种违法行为得到严厉查处和有效遏制。

四、严格标准,认真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要按照《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坚决纠正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矿产资源规划及产业政策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严格准入条件。 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设置矿权。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审查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严格矿业权转让审批管理,规范转让行为,防止炒买、炒卖、非法转让矿业权问题的发生。

(二)认真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区县政府要依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区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优化矿山开采布局。对水泥灰岩、硫铁矿、烟煤等矿产资源,要严格控制矿权审批总量和开采总量。以煤炭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关闭生产规模过小、生产工艺落后的矿山,解决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集约化、规模化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平。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和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制度,统一编制古叙矿区以及资源集中区的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对经整治依法收回的矿业权,要重新规划设置,一律实行公开拍卖出让。凡新设置的矿业权和国有矿山企业破产后采矿权的重新出让,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以拍卖为主。国有企业单位的矿业权转让,必须公开透明,采用竞争方式进入市场。要健全市场准入机制,最大限度地吸引各类符合资质条件的投资者参与,通过市场配置实现资源收益的最大化。国土资源、税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等法定税费的征收力度和管理力度,防止国有资源性资产收益的流失。

(四)加大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古叙矿区要收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加大矿区生态环境治理力度,防止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按照边生产边治理的原则,搞好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应对本地矿山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资金到位和工作落实;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破坏,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融资,确保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对因矿山开采造成的已破坏的生态环境问题,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各种风景名胜区及铁路、重要公路可视范围内已破坏的山体,各级政府要筹措资金,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进行整治。城市规划区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已破坏的山体,限期于2007 年6月底前整治完毕。

(五)建立完善的矿产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安监、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购买使用爆破器材许可、环评审批、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认真履行职责。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加强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强化动态监管,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矿产开发年度报告制,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明确任务,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的全面完成

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总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今年底,完成本通知和《实施方案》规定的集中整顿工作任务。各区县要在全面清理和集中整顿工作基础上,于今年底前完成集中整顿工作任务和自查验收工作,自查验收后报请市督导组检查验收。《实施方案》规定的暂停办理新设置矿业权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工作,在各区县完成集中整顿工作任务并自查验收合格后予以恢复。

第二阶段从2006年1月至当年年底,完成本通知和《实施方案》规定的工作任务,巩固集中整顿成果。各区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并采取有力措施巩固集中整顿成果。2006 年上半年,市政府将组织力量对各区 县 集中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006年年底前,各区县完成辖区矿业秩序规范工作,并在自查验收后报请市督导组检查验收。

第三阶段从2007年年初至当年底,巩固提高和全面总结经验,各区县政府要在全面完成各项整顿工作任务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巩固提高整顿和规范工作成果,基本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矿业秩序,并做好迎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检查验收的准备。市政府将于2007年上半年组织力量对各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检查验收。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各区县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成立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治和规范矿业秩序全面推进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工作要求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5]42号)的要求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市督导组继续全面负责对各地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对整顿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要宣传、表彰;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整顿和规范工作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向市督导组办公室报告。要通过整顿和规范,努力使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泸州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督导组成员名单

组长

陈雁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

庭继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李茂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伍福钊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汪建国市监察局局长

成员

陈剑波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税光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张兴友市经委副主任

计小民市公安局副局长

朱宣明市财政局副局长

罗章海市水利局副局长

余泽华市林业局副局长

丁家铭市地税局副局长

傅永全市环保局副局长

庞晓龙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元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进市安监局副局长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张元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