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

  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事关我省经济建设和能源安全大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全国煤炭工作会议精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全面准确地把握《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基本精神,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要结合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体会议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兴赣富民的要求,针对本地区煤炭工业发展现状,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齐抓共管,努力实现我省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强化规划和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

  (一)加强规划管理。省发改委要统筹规划煤炭工业发展,组织编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等规划,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煤炭行业办要以煤炭工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实现全省煤炭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完善资源管理和生产开发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综合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的管理。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探索以市场运作配置矿业权的路子,逐步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对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和煤炭发展现行的规定对项目进行核准,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项目的开办审批,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项目安全设计方案的审查批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项目安全专篇的审批。凡未按规定进行建设核准和开办审批的煤矿新建项目,有关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许可证。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煤矿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三)加大勘查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炭资源的勘查工作,加强对煤炭勘查的投入,提高煤炭资源对煤炭开发的保证程度。研究设立江西省煤炭地质勘探周转专项资金,以及争取国家资金,完成全省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为省政府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引导商业性勘查提供依据。政府出让煤炭矿业权的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继续用于煤炭资源的勘查,实现滚动发展。要健全地质勘查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技术规程,完善储量评估制度,采用先进勘查理论和方法,提高资源的勘查精度和质量,为合理规划和开发煤炭资源提供依据。

  (四)强化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通过开展矿井回采率专项检查和矿井采掘方案审查等,加大对煤矿企业煤炭资源利用情况的监管力度。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要加快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依据国家规定,研究和实施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 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机制。要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所有煤矿企业必须落实储量管理责任人,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认真执行储量年报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省政府文件

  二、加快结构调整,保障煤炭生产、营销平稳增长

  (五)保持煤炭生产总体规模。到2010年,全省煤炭原煤产量保持在2500万吨左右,努力实现煤炭生产平稳增长的态势。

  (六)稳定三大基地。根据我省煤田地质构造特点,推进煤炭基地建设,全省要稳定萍乡、丰城、乐平三大煤炭开采基地。萍乡、丰城、英岗岭、乐平四个矿务局(集团)要按照煤炭发展规划,切实制定好采掘计划,保持煤炭生产的稳定。“十一五”期间要新建乐平矿区的鸣西井,新余的宜萍井、简家井,丰城矿区的石上井等矿井。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线,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培育和发展跨区域的煤炭企业集团。鼓励大中型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与省内电力、冶金、建材、化工、运输等企业发展战略合作关系,以联营、参股、控股等方式共同从事煤炭的开发和经营,稳定煤炭供应渠道,促进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的优化和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七)整合小型煤矿。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采,安全生产”的原则,以县为单位提出对现有合法小型煤矿的整合方案。支持现有合法矿井按低瓦斯矿井不低于3万吨/年,高瓦斯矿井不低于6万吨/年的规模,进行技术改造整合提高,逐步依法淘汰布局不合理、安全条件差、煤炭资源回采率低的小煤矿。

  (八)规范经营秩序。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引导和依法监管力度,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依法打击掺杂使假等不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同时依据对煤炭供需形势的监测和分析,制定监控措施,确保用煤安全。

  三、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保持煤矿安全生产平稳态势

  (九)安全生产目标。坚持“一杜绝、三下降”的煤矿安全生产目标不放松。努力杜绝10人以上的特大死亡事故。事故起数每年下降8%,其中,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每年下降10%,死亡人数每年减少10—15人,百万吨死亡率逐年下降。到2010年,百万吨死亡率全省控制在5以内,其中省煤炭集团公司控制在2以内。

  (十)落实安全责任。要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为保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防止短期行为,要建立煤矿投资人和煤矿矿长保持相对稳定的机制。非国有煤矿法人代表必须为煤矿的主要投资人,有关发证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管,严厉查处煤矿采矿权非法转让的行为,防止煤矿投资人随意频繁变动。严格实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严格煤矿职工队伍管理和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班组和个人。同时,要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要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本地区煤炭行业管理责任主体,配备人员,提供工作经费,保证煤炭行业监管覆盖到煤炭开发、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要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为有效进行监管执法提供保障条件。

  (十一)加大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不断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各类煤矿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并保证各类安全设施所需的安全投入,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高瓦斯重点监控矿井吨煤不低于15元;其他省属国有煤矿和市县国有煤矿、乡镇煤矿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2元;其他煤矿不低于10元。乡镇煤矿维简费按吨煤10.5元提取。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由企业自提并全额专户存储,按规定专项安排用于安全生产,两项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集中或变相集中。

  各级地方财政要增加对煤矿的安全投入,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各级发改、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各项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十二)狠抓瓦斯治理。坚决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要建立和强化瓦斯抽放制度,丰城矿务局各矿的瓦斯抽放率要保证在30%以上。严格落实“不超产、不超标、不超人”的瓦斯治理措施。即: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各类煤矿都必须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严禁瓦斯超限生产,实行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0.9%自动断电制度。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每班下井作业人数。2005年年底前,全省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和完善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萍乡、丰城、英岗岭、乐平等四个矿务局(集团)要建立远程安全监控系统,并实现与省煤炭集团公司联网;萍乡市市属国有煤矿、芦溪县、高安市、上饶县、信丰县、渝水区、分宜县要率先建立远程安全监控系统。2006年年底前,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所有煤矿要全部建立远程安全监控系统,并实现与省煤炭集团公司联网;全省所有产煤县(市、区)都要建立远程安全监控系统;到2007年年底,9个产煤设区市都要建立远程安全监控系统,与所辖产煤县(市、区)实现联网。通过严密监控监测预警,狠抓瓦斯治理,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十三)打击违法生产。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关闭非法矿井。要严格按照“五整顿”、“四关闭”的要求对照检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属于“五整顿”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对整顿矿井,要严格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限,做到人员、时间、措施、责任四到位。经整顿后的矿井,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由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按程序恢复生产。属于“四关闭”的矿井,各发证照部门必须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应证照,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立即采取措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遣送所有从业人员、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

  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是直接责任人。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和落实违法生产责任追究措施,尤其是落实“二一制”的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要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背后的保护伞,严厉查处官煤勾结的腐败行为;严格落实“三不准、一打击”的规定,即不准供应火工产品,不准供应电力,不准安排铁路运输计划,依法严厉打击从事煤矿非法生产的矿主和直接责任人;对非法生产业主,有关部门要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1至5倍的罚款,并由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负责,省公安厅督办,一律按《治安处罚条例》予以治安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尤其是因违法生产导致事故的,必须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提高队伍素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努力保持煤炭从业人员队伍的稳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各级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特殊工种的培训。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各岗位人员的岗前培训。到2010年,全省各煤矿矿长、生产安全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煤矿矿长必须具备5年以上煤矿工作经历。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要严格考核和发证,并进行监督管理。省教育管理部门与省煤炭行业办要加强合作,继续办好我省煤矿职业技术教育,将煤炭采矿工程、地质测量和煤矿机电等专业纳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通过采取定向培养、由政府或煤矿企业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等优惠条件,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力争在2006年秋季开始招生。

  四、加强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构建煤炭循环经济体系

  (十五)促进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和促进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加快丰城矿务局煤层气利用进程,特别是曲江井瓦斯利用发电厂建设,实现以用促抽,促进全省煤层气的开发利用。企业在申报煤矿建设项目时,必须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否则不予核准。

  (十六)推广洁净煤技术。省发改委要组织研究制定我省洁净煤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示范工程,推动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鼓励、支持在煤炭产量相对集中的湘东区、芦溪县、丰城市、高安市、宜丰县、乐平市和横峰县建设一批洗煤厂,到2007年全省原煤入洗率达到40%以上,商品煤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选择产运需等条件优越的区域组织实施动力配煤项目建设,“十一五”期间探索建设发电用煤储配中心;支持工业型煤、民用型煤成熟新技术项目;推广循环流化床锅炉、低氮氧化物燃烧器等先进燃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十七)保护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强化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沉陷区治理,逐步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对国家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的萍乡、丰城、英岗岭、乐平等国有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治理项目,相关市、县政府和煤炭企业要按规定和承诺安排配套资金,落实优惠政策,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确保采煤沉陷治理项目顺利实施。对由现在和今后煤矿生产造成的环境问题和各地所属煤矿历史开采造成的地面沉陷和环境破坏,要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环境治理资金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

  (十八)倡导节能与节约用煤。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不断调整经济结构,限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转变建立在资源高消耗基础上的经济增长方式。通过制定有利于节约用煤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和法规,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

  五、完善法规政策,提高煤炭工业宏观调控水平

  (十九)加强法制建设。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着手开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和《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的修订,完善配套法规。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为各类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方面的行为,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二十)增强保障能力。要通过狠抓质量标准化工作,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省属重点煤矿要采取坚决措施,提高矿井的机械化作业水平。煤矿企业必须定期向井下工人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对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依法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切实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企业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矿工收入水平。

  200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