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七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00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 号)要求,省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5-200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作为引导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上年度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

  (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五)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包括引导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省财政厅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发展改革委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指南、项目评审论证标准、年度使用计划等,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项目经费;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中确定的重点领域,近期重点扶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金融保险业在江苏改革试点、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以及与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相配套的项目。

  省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的服务业领域,不再重复安排引导资金。

  第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高制造业水平、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四)优先支持获得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资助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第九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引导资金支持方式:

  (一)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投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贷款贴息采用全贴息、半贴息方式,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中长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发布的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申请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

  (四)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者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是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下发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七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和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每年组织力量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上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作为下年度引导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建立资金分期拨付制度,其经费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投资补助类项目:首期拨付扶持资金的30%;项目完成50%的工作量,经检验合格,拨付扶持资金的40%;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贷款贴息类项目:项目完成50%的工作量,经检验合格,凭银行贷款结息单,拨付贴息总额的50%;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引导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省发展改革委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计经贸发〔2003〕481号、苏财建〔200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