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证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经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就救灾资金拨付发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救灾资金拨付发放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救灾资金拨付发放运行机制,保证快速发放到户,使灾民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民政、财政、金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增进对受灾困难群众的感情,各负其责,加强配合,转变作风,提高效率,以最好的服务做好救灾资金拨付发放工作,确保救灾资金及时分配、国库及时调度、救济及时到户。

  二、按时拨付发放救灾资金。市级财政、民政部门接到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拨给所辖区的救灾款文件后,要在3日内转拨到区。县、区财政、民政部门接到省、市拨款文件后,救灾应急资金要在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新灾救济资金和冬令、春荒救济资金要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其中,信用社等金融单位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灾民救济花名册,在2个工作日内将救灾补助资金打入财政涉农补助资金银行卡,并由民政部门及时将告知书发送到受款灾民手中。所有以现金形式的救灾补助资金发放到户时间,均以打入财政涉农补助资金银行卡日期为准。

  三、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近期,各级政府要对基层救灾款打卡发放到户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9月19日及以前省下拨的救灾款尚未发放到户的,要责令责任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对11月7日省下拨的救灾款,要督促有关部门在规定日期之前发放到户;对灾民建房资金,要督促按当地建房进度及时下拨。省政府将派出工作组进行专项督查,发现未按时发放救灾款的,将予通报批评;对因救灾款未发放到户而造成严重问题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