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方便国内外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现就做好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翻译审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凡是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投资措施的,都应翻译成英文正式文本。

  二、翻译审定工作职责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翻译、审定和英文正式文本的出版发行工作,并加强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翻译工作的指导,对其质量负总责。

  按照"谁起草、谁翻译"的原则,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翻译由本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多个部门起草的,由主要起草部门负责商有关部门翻译;无力承担翻译工作的部门,可以提供需要翻译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目录,委托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翻译,费用由相关部门承担。

  三、工作程序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于2005年12月15日前,将需要翻译成英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筛选出来并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2006年1月3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英文送审稿。力争用1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翻译审定和英文正式译本的出版发行工作。2006年后,我市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年度翻译出版。

  自2006年起,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将翻译审定纳入立法工作程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形成后,起草部门启动翻译程序,确定翻译人员,确保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审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翻译、审定工作须在上述文件公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

  四、保证英文正式译本的质量

  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和审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英文送审稿的质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的英文送审稿,应当做到译文专业术语准确,符合立法原意,语言流畅,格式体例规范、统一。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上述要求对英文送审稿进行审定。

  市政府法制办可以利用社会智力资源,选聘精通法律、英语的专家,为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翻译审定工作提供服务和咨询,力求准确、及时地翻译出版英文正式文本。

  五、济南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对外使用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定的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译本为英文正式译本。英文译本同中文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在对外交往中,应当使用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英文正式译本,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未经审定的英文译本的,在使用时应当注明"非正式译本".

  六、保障措施

  各部门要重视培养精通法律、英文的专门人才,确定内设机构(法制机构、外文机构)和人员承担翻译工作,翻译、审定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