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络等现代传媒,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加大对《实施意见》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表彰诚信守法、社会贡献大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全市范围内掀起学习宣传《实施意见》的热潮,努力营造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加大产业导向力度,进一步研究制定鼓励政策,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围绕五大产业集群,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连片发展;加大各类专业市场的培育力度。

  三、加大领导和协调力度,建立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协调机制。市、区县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协调机制,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形成市、区县上下联动、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的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机制。市、区县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领导统筹协调民营经济的发展。市、区县要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纳入政府经济发展目标考核。要继续实行市级部门定点帮扶民营企业制度,并加大督促考核力度。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