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段时间来,我市各级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坚持“坚决、依法、稳定”的原则,开展了全市煤矿停产整治工作,目前已取得明显成效。为帮助产煤县(市、区)政府进一步做好煤矿停产整治和关闭煤矿转产扶持工作,缓解产煤县(市、区)因煤矿停产整治带来的财政困难,确保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将省财政补助的煤矿关闭整治专项经费1500万元全部安排给产煤县(市、区),用于扶持“五证”齐全煤矿关闭转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安排补助我市煤矿关闭整治专项经费1500万元,主要根据煤矿关闭整治任务的不同情况、国有煤矿职工安置和矿难救助等特殊情况,一次性全部分配给产煤县(市、区)用于煤矿关闭整治。

  二、各产煤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省、市补助的煤矿整治关闭专项资金的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对转产扶持专项资金,要按照扶持条件严格把关,不得扩大范围、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关闭煤矿要按规定足额给予安排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要于今年12月底前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监察、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从严查处。

  各产煤县(市、区)要克服无所作为和等、靠、要的思想,从本县(市、区)实际出发,尽快研究制订本县(市、区)煤矿转产、发展县域经济的政策措施,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附:省财政补助煤矿关闭整顿专项经费分配表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