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十堰市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高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交运安〔2005〕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总揽整治工作全局,以"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综合治理,狠抓落实''为原则,以开展渡口达标活动为载体,立足长效管理,规范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为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治理整治,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得到明显加强,非法渡运得以杜绝,渡口达标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以县、乡(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八个确保",即:

--确保安全管理责任明晰、落实到位;

--确保安全管理规范;

--确保渡船适航;

--确保渡工适任;

--确保渡运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确保安全生产意识明显增强;

--确保安全监管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形成;

--确保渡口不发生特大恶性责任事故。

三、整治原则

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交通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是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交通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成立市开展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张荣贵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陈 勇 市交通局副书记

黎 明 市安监局助理调研员

李子忠 市水利水电局副局长

党永诗 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成 员:肖建军、秦鹰、石崇明、李龙国、郭怀华、曹成树、商广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李龙国兼任办公室主任。

工作联络人:曹成树

联系电话:8653186,传真:8115538,

电子邮箱:syhwhsj@126.com

六、整治步骤和主要内容

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本次活动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时间:2005年11月20日至2005年12月10日)

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农村广播站、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宣传本次整治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扩大影响,造成声势,为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时间:2005年12月10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重点调查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调查、摸底要全面、准确,并填报《渡口清理检查情况登记表》(附件2)、《渡船清理检查情况登记表》(附件3)、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4)、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5)相关内容于2006年1月15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时间:2006年元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应集中精力,深入基层,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督促县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管理工作,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

1、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

县、乡(镇)政府要严格履行职责,把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安全责任层层分解,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每年,县、乡(镇)人民政府签定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要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并把安全管理纳入年度考核。凡有乡(镇)船舶的县、乡(镇),必须明确分管领导、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经费。

2、规范渡口管理。

规范渡口审批程序。所有的渡口设置,必须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对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一律予以取缔。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部门的意见,确保渡口设置、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标准。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所有的渡口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船员安全管理制度》、《渡运安全管理制度》、《渡口事故和险情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

3、严格渡船、渡工管理。

各级船检部门要认真做好渡船标准化改造工作,改善渡船安全"低标准''技术状况。对检验中发现安全缺陷的渡船,应责成渡口经营者坚决整改。对经整改仍不符合检验标准的渡船,应坚决禁止参与渡运。

各级海事部门要组织开展渡工的安全培训,所有的渡口的渡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海事部门颁发的船员适任证书方能上岗。对未持证的渡工,当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应责令其到指定的海事机构接受培训考核,对不适任的船员要责令离岗。

4、加大投入力度,改善渡运基础设施。

全市继续推行"以奖代补"政策,以开展渡口达标活动为载体,推动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各县、市、区要制定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改善渡运条件,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可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要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高度重视渡口渡船建设,特别要加大对义渡、半义渡的资金投入。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撤渡建桥等措施,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交通条件。

5、整顿渡运秩序。

县、乡(镇)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渡口现场管理,维护渡运秩序,特别是要建立节假日、集市、学生集中上(放)学等渡运高峰时段的反超载长效管理机制。海事部门要加大现场检查监督力度,维护航行秩序,查处冒险渡运行为。要加强对水库、公园等风景旅游船的安全管理,对游船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水域,旅游主管部门或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联合海事管理机构,加强巡查和巡航。

当地政府要组织交通、农业、渔政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分别对运输船舶、农用船、渔船开展一次拉网式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船舶,由当地政府取缔,为渡口创造良好的安全渡运环境。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海事、船检等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渡口和渡船逐一进行清理检查和安全评估。重点检查评估渡口基础设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对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缺陷逐项登记,一一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填写《湖北省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6)。同时,还应指导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渡口渡船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与险情的应急预案。

在本阶段,各地应于每月3日前按《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7)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时间: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在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各县、市、区组织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按本次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附件1)进行预验收,主管部门负责把关;经验收合格的,统一在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2个月。

第五阶段:再整改验收(时间: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各地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并对这些未达标的渡口进行再验收,确保渡口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各地的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10月1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情况应留底备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整治结束后,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市政府汇报。

七、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渡运是人民群众重要的交通方式,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从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予以重视。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由政府挂帅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好整治工作。

(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

乡(镇)船舶(渡口)交通安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职责,把渡口、渡船安全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管理工作"五到位"。交通、安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制定整治方案、步骤和措施,明确验收标准,认真抓好落实;农业、公安、旅游、渔政、宣传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请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2005年12月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做好专项整治宣传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使渡口经营人、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专项整治的目的、内容及意义。将宣传工作贯穿本次专项整治的全过程,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整改安全隐患

对不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的县乡(镇)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渡口、渡船存在安全隐患,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载客行为,要依法督促整改,一查到底,直至隐患消除。

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乡(镇)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全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督查。

(五)探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地要结合渡口、渡船整顿,不断总结经验,并做好推广和交流工作,逐步形成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整体提高渡口渡船管理水平。

(六)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要建立完整的专项整治基础工作台账,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和统计工作。每一阶段结束后1 5日内,分别用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总结及有关资料,以利掌握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