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市缔结国内友好城市管理工作,有序发展国内友好城市关系,促进国内合作交流,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市与具有一定合作交流基础的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促进双方的了解和友谊,开展友好城市间政府、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双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缔结对象

  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

  三、缔结程序

  (一)意向提出。根据两市主要领导互有结好意向的提议。

  (二)论证呈报。由市经合局负责对拟结友好城市进行调研考察,就双方近年来开展合作与交流的情况,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互补性进行了解,对双方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分析论证,并根据友好城市的类别提出相应的缔结建议。市经合局同时与拟结友好城市相关职能部门协商缔结友好城市的相关事宜,分别拟制缔结友好城市协议书和缔结友好城市签约仪式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三)协议审议。缔结友好城市协议书和缔结友好城市签约仪式方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协议批准。缔结友好城市协议书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后,报市委批准。

  (五)协议签定。双方城市市长(或市长授权其他市领导)在缔结友好城市协议书上签字后,两市正式结为友好城市。

  (六)协议备案。签字后的缔结友好城市协议书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友好城市交流

  (一)由市领导带队不定期到各友好城市访问,互通情况,或者参与友好城市举办的重大节庆活动。我市与友好城市之间一般不举行周年纪念活动,可在结好周年互致祝贺函电。

  (二)充分利用我市举办或参与的重大节庆、会展活动,有计划地邀请友好城市的领导来蓉参观、考察,推动友好城市关系不断发展。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组织我市企业到友好城市考察、学习、投资创业,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同时,积极为友好城市来我市开展经贸活动、投资创业等提供帮助和服务。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