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增强工业发展后劲,实现工业新跨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预算安排)

  从2006年起,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根据我市财力和重点产业发展情况,在原规模基础上逐年增加。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工商注册及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贴息遵循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市工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促进产品结构调整、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 (贴息支持重点)

  (一)列入国家高技术专项和企业信息化专项项目;

  (二)列入省及市重点工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三)市上确定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投资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预贴息申报条件。

  1.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或省、市专项计划的技术创新项目;

  2.所在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承诺配套息金的项目。

  (二)贴息申报条件。

  1.列入年度预贴息项目计划的项目;

  2.重点项目须按期开工且按进度计划实施,其他项目竣工(完成)后经有资格单位组织验收合格。

  第七条 (贴息标准)

  (一)项目贴息期限为1年。

  (二)项目贷款利率按孰低原则执行:贷款年利率在6%以下的,按实际利率贴息;贷款年利率在6%以上(含6%)的,按6%给予贴息。

  对已享受国家、省全额贷款贴息的项目,不再享受市财政贴息;对已享受国家、省部分贷款贴息的项目,其未享受贷款贴息的差额部分,给予贴息。

  第八条 (财政贴息分摊比例)

  (一)税收全额缴入市金库的市本级企业的项目贷款,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二)企业税收解缴关系在区(市)县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的项目贷款,贴息分摊比例为:市财政贴息40%,五城区财政贴息60%;

  2.高新区的项目贷款市财政原则上不实行贴息,若确需贴息,贴息分摊比例为:市财政贴息10%,高新区财政贴息90%;

  3.其他区(市)县的项目贷款,贴息分摊比例为:市财政贴息70%,区(市)县财政贴息30%。

  第九条 (预贴息和贴息资金申报程序)

  市经委、市财政局于每年4月、7月和11月分批下达预贴息项目和贴息项目资金计划。各区(市)县据此时间提前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项目及时组织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

  税收解缴关系在市本级的企业可直接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税收解缴关系在区(市)县的企业由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初审后将符合预贴息和贴息条件的项目联合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定后下达预贴息项目计划和贴息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条 (贴息资金拨付)

  贴息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市贴息专项资金拨付到市本级企业或项目所在区(市)县财政局。区(市)县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贴息专项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将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配套贴息资金一并拨付到企业(项目)单位。

  对重点项目可按项目实施过程中贷款到位进度贴息。对按贷款到位进度贴息的重点项目,项目在竣工前,按项目贷款贴息总额的70%预拨,剩余的30%待项目在计划工期内通过有资格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拨付。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管理)

  (一)加强项目管理。定期跟踪项目的实施情况,促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凡弄虚作假的项目,经查实后,取消其项目的贴息资格。对列入年度预贴息项目计划的重点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凡不按合同执行的任一方将按合同条款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凡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占用、挪用贴息专项资金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占用、挪用的专项资金全额收缴同级财政,同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专项资金政策的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制定贯彻措施)

  各区(市)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贯彻措施。

  第十三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暂行办法》和《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暂行办法补充通知》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