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实施。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实施意见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2007年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配送网络全面覆盖全省行政村”的任务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十项民心工程的实施意见》(聊发[2005]14号),进一步促进全市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确保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目的,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政策扶持、法律规范”的原则,以网点为基础,以渠道为核心,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公平的农村药品市场网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合理配置农村药品供应资源,争取到2006年底,农村药品供应网络覆盖率达到95%以上,基本建立起主体清晰、监管到位、诚实守信、环节精简、价格合理、质量保证、服务优良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三、具体措施

  (一)积极探索农村药品配送新模式,不断拓宽药品供应渠道。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进一步增强辐射功能,做好对农村医疗机构、零售网点的药品配送供应工作。放宽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条件,由原规定的10个门店减少为2个以上零售药店,经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成立零售连锁公司。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发展和延伸,允许通过GSP认证的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在签定配送协议的基础上向连锁门店所在乡镇的农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和单体药品零售企业配送药品。鼓励基层供销社等商业企业利用现有的供应网络,设立连锁总部,从事乙类非处方药连锁经营。

  (二)调整准入政策,促进农村零售药店建设。在乡镇、村新设置的单体零售药店和连锁门店的营业面积最低可降至20平方米;根据经营需要,单体零售药店可不设仓库;农村零售药店配备1名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可销售处方药;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有困难的,可配备1名具有高中以上(含)文化程度、并经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可销售甲乙两类非处方药;农村经营日用百货、食品类等商品的商业企业,经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可设立专柜零售乙类非处方药。要坚持乡镇驻地和农村集贸市场设置药店,其他中小行政村每村设置一个服务性便民药房或服务性药品供应专柜的原则设置。服务性便民药房或服务性药品供应专柜采取保本经营、让利于民的政策。

  (三)制定目标计划,实现药品配送供应到村。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对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计划,明确目标,尽快实现药品配送进乡到村。继续发展规模化的药品配送中心,引导药品配送企业加强对农村药店、服务性便民药房和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以规范供应渠道,降低供应价格,保证药品质量。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是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合作医疗中,药品占较大比重。针对目前我市农村消费水平偏低的实际情况,应大力发展农村服务性便民药房。农村服务性便民药房、专柜的药品供应执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有关政策。要借鉴城镇医疗保险的做法,打破行业垄断,把农村药店和农村服务性便民药房作为农村药品供应的主渠道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中。只要具备条件都可以作为定点药品供应机构,让加入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群众自主选择就医购药渠道,真正享受到价格合理,方便及时,安全有效的药品医疗保障服务,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推向深入。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分发药品的监督管理,逐步理顺药品供应渠道。要大力改善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储存条件,鼓励农村医疗机构实行医药分开,将药房改造为服务性便民药房。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切实落实好农村药品供应网点建设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争取2006年底前农村药品供应网络覆盖全市各乡镇和95%以上的行政村,努力实现我市农民群众用药状况的根本好转。

  200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