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畜牧兽医工作实际,为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现就推进我省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认识加快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畜牧业是新阶段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畜牧业,带动种植业和相关产业发展,实现农产品多次增值,是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措施;能更多地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多渠道增收。畜牧业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六大特色产业之一,是我省农村经济中具有较大发展潜力、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的产业。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确保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

  (二)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畜牧业的疫病风险大于市场风险。改革和完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对于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畜牧业乃至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周边国家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国内疫情形势不容乐观,对我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而我省动物防疫体系十分薄弱,尤其是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法规不完善、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近年来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暴露出我省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因此,加快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落实政府负总责、部门司其职的工作责任,建立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三)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四)主要目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重点是完善、理顺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体制,组建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建立健全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切实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进一步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促进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

  (五)加强省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建设,设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所)、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省编办应根据国发〔2005〕15号文件精神,在现有畜牧兽医机构和人员基础上进行调整、整合,明确职能。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畜牧兽医工作的政府职能,确保公共卫生工作和畜牧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称统一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畜牧技术推广体系。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按程序报批。

  (七)切实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依法承担动物强制免疫的监督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疫情报告、兽药监督管理的政府公益性职能。根据乡镇畜牧业发展状况和自然条件,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人员工资、防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级畜牧兽医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实行公开招聘选派,工作人员从现有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中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实行聘任制。对原本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要与新组建的乡镇(区域)畜牧兽医站分离,使其走向市场。对改革中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出来的人员,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陕办字〔2005〕51号)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安排转岗和再就业,并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衔接工作。

  四、加强畜牧兽医工作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八)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设立高级兽医官和助理高级兽医官,市、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设立兽医官。对现有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全国统一安排,通过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经资格认可后,由政府任命,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九)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对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并通过省级人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要发挥兽医行业协会的作用,实行行业自律,规范兽医从业活动,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十)切实加强畜牧兽医工作能力建设。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制定畜牧兽医技术培训规划,加强技术培训工作,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畜牧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技术推广、疫情测报等机构的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工作。

  五、建立完善畜牧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十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检验检测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十二)加强畜牧兽医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完善各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提高预防、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要抓紧制定全省畜牧兽医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和各地的畜牧兽医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列入各级政府的“十一五”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抓好组织实施。要重点抓好以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检疫监督体系、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监控体系、动物防疫技术支持体系、动物防疫物质保障体系等“六大体系”建设;要按照“有办公、化验用房,有防疫检疫必需设备,有技术推广必备手段”的标准,切实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制定完善畜牧兽医管理工作的法规体系

  (十三)加快畜牧兽医工作的法规体系建设。根据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修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规;研究制定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等相关配套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畜牧兽医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七、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编办、财政、发展改革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十五)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全省畜牧兽医工作机构调整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原则上应在2005年底前完成。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将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备案后组织实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编制、财政、人事、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等部门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