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2005年1月6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马鞍山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引荐外来投资的积极性,促进外来投资持续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为我市成功引荐外来投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本办法予以奖励。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2.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是指市外的投资者在我市的直接投资,捐赠资金、设备、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等。

  外国政府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商业贷款、证券融资、融资租赁、赈灾捐赠和房地产、一般商品批发零售、餐饮、娱乐、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宾馆及相关行业的投资,不列入引资奖励范围。

  第四条 引荐成功的标准

  (一)直接投资的,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完成工商登记注册;

  2.资金如期到位并进行验资;

  3.生产性项目竣工投产、经营性项目开业。

  (二)捐赠资金、设备或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等的,必须资金到位、设备或技术等投入使用。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对引荐外资项目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外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内资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予以奖励;

  2.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予以奖励;

  3.其他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予以奖励。

  (二)对引荐捐赠资金、设备或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等的,按资金或设备、技术等作价的1%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以奖金形式用人民币支付。引荐外资的奖励,按其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后按奖励标准计算。

  第七条 奖励申请及审核认定

  (一)项目引荐成功后,引荐人即可到市招商局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外来投资者出具的证明引荐人资格的书面材料;

  3.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4.以实物和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需附实物及无形资产到位证明;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市招商局在收到引荐人申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外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被引荐方负责向引荐人兑现奖金;经审核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向引荐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引荐的外来投资属于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奖金由合作方支付兑现;捐赠资金、设备、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等的,奖金由受益方支付;其他情况,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外来投资额度较大,按照合同或有关规定分批投入的,可按项目完成进度分期兑现奖金。

  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市继续扩大规模、增资扩股的,视引荐人在其中所作贡献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引荐人领取奖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十条 当涂县、各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8月13日马鞍山市政府发布的《马鞍山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