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川办发[2001]126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市“双拥模范城”成果,继续使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在上级规定的基础上,随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建立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一、享受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对象

  凡享受国家在乡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城镇“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纳入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范围。具体是指享受定期抚恤的在乡残疾人员、“三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基数和比例的确定

  对享受在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员、“三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年以泸州市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农民纯收入增长额(与前年相比较)为基数,按20%的比例增长;对享受城镇定期抚恤标准的“三属”,每年以泸州市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额为基数,按5%的比例增长。

  三、其它事项

  (一)今后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全市农民纯收入、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额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如农民纯收入、职工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抚恤补助标准不作调整),各区、县遵照执行。

  (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每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40%,区、县财政负担60%。

  (三)本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7月23日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01]125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