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殡葬管理,巩固殡葬改革成果,建设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5〕39号)和《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市集中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人员的遗体,除少数民族外,应就近送到殡仪馆火化,并在依法批准的公墓区安葬。严禁土葬(含骨灰入棺土葬),提倡骨灰树葬、花葬或草坪葬,鼓励将骨灰撒入江河、湖海或存放骨灰堂。对非法土葬的要坚决强制起尸火化,严肃查处“以罚代化”、“以罚代葬”和一切妨碍火葬的行为。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人员的遗体一律不准外运,特殊情况确需外运的,应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运送遗体。运送遗体的车辆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殡仪专用车,严禁用农用车、改装车、报废车、无牌照车辆等非殡仪车辆运送遗体。

  三、严禁在市区(城区)广场、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摆放花圈及抛撒、焚烧冥纸。严禁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和冥纸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严禁在办理丧事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擅自设立殡葬用品营销点。

  四、严禁建造各类非法公墓,严禁利用公益性公墓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以及公墓经营中的非法炒买炒卖行为。彻底清除城乡结合部、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河流堤坝、铁(公)路两侧的坟头、墓碑,实现耕地、林地无坟化和骨灰安葬公墓化。

  五、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要深入发动群众,紧紧依靠群众,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在全社会形成移风易俗、文明办丧的新风尚。共产党员和各级干部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