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驻泸部队和单位: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军民的共同努力,我市于2005年9月20日至9月22日接受了国家卫生城市第四次复查,复查结果:“泸州市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得到巩固,并有新的发展,通过复检”。为进一步调动市级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成果的积极性,市政府根据《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政策性奖励。现将奖励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泸委办发[2005]7号文件精神,市级17个主要责任部门的单位职工可享受一次标准为1500元的政策性奖励。

  二、凡列入国家卫生城市第四次复查和城区灭鼠第二次专项复查受检单位推荐名单(见泸市爱卫[2005]8号、9号)的单位职工可享受一次标准为1200元的政策性奖励。

  三、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其他单位职工可享受一次标准为1000元的政策性奖励。

  四、对区属各部门和区属企事业单位的奖励,由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制定。

  五、驻泸部队和驻泸单位参照执行。

  六、凡涉及有两项以上奖励政策的单位只能按其中一项政策对职工进行奖励。任何单位不得超标准发放奖金。

  七、奖励经费在各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