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处置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十堰市处置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十堰市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疫病,保障十堰市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怀疑是重大疫情的,应在4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到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将病料送省野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血清学诊断。经省野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确认为重大疫源疫病后,立即报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二、疫情确认

(一)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填写疫病诊断报告,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重大疫源疫病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省野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重大疫源疫病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人将病料送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由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诊重大疫源疫病,并予以公布。

三、疫情分级

重大疫源疫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全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在相邻市、州的相邻区域内有10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在全省范围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或5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3)在全省范围内呈多发态势,疫点20个以上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全市区域内有3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发生疫情,或相邻市、州的相邻区域有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

(2)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疫点达到5个以上20个以下发生疫情;

(3)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有3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的启动和部门分工

(一)应急指挥系统

指挥机构由各级政府领导任指挥长,成员由各级林业、畜牧业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级指挥部名单详见附件1)

(二)应急预案的启动

发生一级疫情时,由省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市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州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三)部门分工

重大疫源疫病工作由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指挥部统一领导,有关单位和部门分工负责。

县级林业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组织力量扑杀发病的野生动物;县级畜牧部门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等工作;县级卫生部门组织紧急免疫接种、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县级各部门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调查疫情,分析疫源

调查疫情,摸清发病野生动物数量、死亡数量、同群数量,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运输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封锁疫区

1、疫点:发病野生动物所在的自然区域划为疫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受威胁区: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划定疫区后,按照疫情等级,由县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发病的野生动物,并对所有的病死体、野生动物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染病野生动物的排泄物、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受污染的场地一天一次连续7天进行彻底消毒;

4、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应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杀灭病源。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强制封锁疫区。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牌,并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防疫消毒站(点),对出入疫区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执行对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发病的野生动物;

3、关闭野生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野生动物进入和运出;

4、对野生动物排泄物、垫料、被污染的饲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野生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杀灭病源。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所有易感染的野生动物进行科学捕捉,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行强制检疫、消毒,禁止3-10公里范围内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上市;

3、对野生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实施。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21天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并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指挥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发布解除封锁令。

(七)处理记录

1、调查确认疫点内野生动物数量、产品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及扑杀数量;

2、制定疫区内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登记表,统计野生动物的扑杀数量,产品处理数量;

3、对发病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扑杀处理过程进行拍照、录像;

4、估算扑杀处理所需物资的数量和费用;

5、调查确认受威胁区内的野生动物数量,制定强制免疫计划。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做好野生动物防疫监测的各项工作,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六、接触野生动物重大疫病人员的防护原则

(一)防护对象

接触野生动物重大疫病人员,分为密切接触人员和一般接触人员:

1、密切接触人员

(1)饲养、贩卖、屠宰、加工和密切接触野生动物或死体的人员;

(2)捕杀、处理野生动物或死体,未按相应规范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

(3)直接接触野生动物或死体及其排泄物、分泌物等其他相关人员。

2、一般接触人员

(1)疫点内与野生动物密切接触人员的家属;

(2)协助野生动物捕杀的工作人员;

(3)在疫点5公里范围内协助野生动物强制免疫的人员。

(二)密切接触人员防护原则

密切接触人员应遵循以下防护原则:

1、一级防护

(1)适用范围

对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疫点除外)的野生动物进行捕杀和无害化处理及对野生动物生活场所进行预防性消毒的人员和饲养、贩卖、屠宰、加工野生动物或死体的人员。

(2)防护要求

①戴16层棉纱口罩(使用四小时后,消毒更换),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乳胶手套。

②对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宰杀和无害化处理,进行预防性消毒的人员还应戴防护眼睛、穿长筒胶鞋、带橡胶手套。

③每次实施防治处理后,应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2、二级防护

(1)适用范围

在疫点内对发病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捕杀和无害化处理以及进行终末消毒的人员。

(2)防护要求

①穿普通工作服、戴工作帽、外罩一层防护服、戴防护眼镜和防护口罩(离开污染区后更换),戴乳胶手套、穿鞋套。进行野生动物的宰杀和处理,应戴橡胶手套,穿长筒胶鞋。

②每次实施防治处理后应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3、使用的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防护服:一次性使用的防护服应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2003。

(2)防护口罩:应符合《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3-2003。

(3)防护眼镜:视野宽阔,透亮度好,有较好的防溅性能,弹力带佩戴。

(4)手套:医用一次性乳胶手套或橡胶手套。

(5)鞋套:为防水、防污染鞋套。

(6)长筒胶鞋。

(7)医用工作服。

(8)医用工作帽。

(三)一般接触人员的防护要求

(1)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2)开窗通风,讲究个人卫生,勤洗手;

(3)在可能接触野生动物及其排泄物时,应佩戴防护口罩。

(四)其它防护措施

1、隔离

(1)隔离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中与发病野生动物接触时未采取严格防护措施的人员,已出现发病症状的工作人员。

(2)隔离要求:参照各种病症要求进行。

(3)隔离期限:一般为7天。

2、医学观察

(1)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

(2)医学观察方式:每日测量体温,监测发病相关症状,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观察期间不限制医学观察对象的活动,但观察对象活动范围需在野生动物疫区内(疫点3公里).(3)观察期限:一般为7天

3、预防性服药

对密切接触人员应采取抗病毒药物预防性服药措施。密切接触人员在工作期间每天服药,隔离人员自隔离之日起连服5天。

4、预防接种

建议对疫区范围内密切接触人员和一般接触人员,可本着"知情同意、自觉自愿、定点接种"的原则,接种流感疫苗,以降低同时感染人类的传染性疾病,从而减少病毒基因重组的可能性。

5、家庭消毒

疫点3公里范围内家庭,在完成野生动物捕杀处理工作后,可对野生动物活动场所、排泄物污染表面进行一次终末消毒。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省级已建立野生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重大疫病的应急物资。市、县级应建立陆生野生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并指定专门单位和部门负责物资储备的管理。市陆生野生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由市野保站负责管理。

市、县(市、区)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备和器材等。

(二)资金保障

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野生动物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各级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技术保障

1、湖北省野生动物重大疫病诊断中心,为省级重大疫病专业实验室,负责全省重大野生动物疫病的检测与鉴定、诊断,技术指导及培训,接受国家设立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实验室的业务指导,负责对确诊为重大疫源疫病的病料的收集与送检工作。

2、市县(市、区)级野生动物疫病诊断室,负责辖区内的疫情监测,疑似疫情的血清学检验排查;负责对疑似重大疫病疫情进行初步诊断、病料、收集和向省级专业实验室送检病料。

3、市级已设立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现场诊断专家组。各县在发现疫病、疑似疫病情况后,四小时内直接向专家组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疾病防治控制中心(附件2:十堰市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现场诊断专家组名单)

(四)人员保障

1、各级林业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要组建突发性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由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卫生防疫、兽医等有关专家组成,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要加强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理"的方针,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1:十堰市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指挥部

指 挥 长:王华滔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长:姜胜启 十堰市林业局局长

张作仁 十堰市畜牧局局长

陕黎明 十堰市卫生局局长

朱兴宏 十堰市林业局副局长

成 员:胡成林 十堰市畜牧局副局长

殷义选 十堰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建平 十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杨荣琴 十堰市林业局保护科科长

叶华寿 十堰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站长

雷 波 十堰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副站长

办公室设在十堰市林业局,朱兴宏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十堰市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监测现场诊断专家组

姓 名 单 位 职务/职称 研究范围 联系方式

朱兴宏 市林业局副局长 副局长 生态学 8652923

熊金洲 市畜牧局 站长/高级畜牧师 畜牧兽医 13872761348

李兆林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主任/主任医师 流行病学 13508686126

后家根 市畜牧局兽医站 站长/高级畜牧师 畜牧兽医 13872763220

方友平 市畜牧局动物检疫站 站长/高级兽医师 兽医 13971900638

李全元 市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副站长/高级兽医师 兽医 6863318

叶华寿 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站长/高工 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 13907283810

吴兴兵 市人民公园动物园 兽医师 兽医 13235676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