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动物源性食品药物残留控制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5]4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动物源性食品药物残留控制工作,促进猪肉及其副产物等产品出口市场的拓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养殖业是农村的主要产业之一,是广大农民的重要经济来源。解决好动物源性食品特别是猪肉及其副产物的药物残留超标问题,对于进一步发挥农村养殖业传统优势,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推动我市养殖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解决动物源性食品药物残留超标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二、明确责任

  农业部门负责牵头抓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对兽药、饲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和监控,对畜禽养殖环节农兽药残留加强监控,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环节动物源性食品药物残留的监管,确保消费安全;质监部门负责对畜禽肉制品、水产品加工品、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质检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原材料采购验证制度,把好原材料进厂关和产品出厂关,确保产品质量符合产品标准;卫生部门负责配合动物源性食品药物残留控制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动物源性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商贸流通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规范市场、国际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加强管理和指导;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宣传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提高对动物源性食品药物残留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监管和组织协调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源头监管机制。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兽药、饲料的监测,加大对企业肉品质量安全的监测,特别是出口企业肉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加大对禁用兽药的打击力度。商贸流通部门要通过屠宰企业的升级达标,淘汰、关闭一批手工屠宰厂(场),实现机械化、规模化屠宰;要引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到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的养殖场定点收购生猪,确保猪源质量。工商部门要对经营动物源性食品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管理,加强对流通领域动物源性食品药物残留的抽检工作,确保在本市经营动物源性食品的经营者都具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有关职能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专项检查,拓展“放心肉”营销网络,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扩大“放心肉”销售专柜、专区、专店,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对市外进入本地市场的动物源性食品,实施严格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二)建立健全生产过程监管机制。在生产环节上,严禁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国家已经禁用的品种,严禁饲料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禁用药品、滥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等行为,限制性使用的药物必须在屠宰前规定时间(休药期)停药,避免导致残留。在经营环节上,严禁将人药转为兽药进行销售,市场上销售的人药品种在兽药中禁用的,应列为处方药进行管理。在使用环节上,动物诊疗人员和畜禽养殖场严禁使用禁用药品,严禁用人药代替兽药进行预防和治疗动物疫病。要加强对生产企业、养殖场、农户的宣传教育、帮助和指导,使其严格遵守国家用药规范,严格按照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经营。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三)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的推进机制。要宣传贯彻畜禽养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确保宣传到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户。各级政府要把标准化养殖示范工作作为推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的基础工程,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村专合组织的示范带动效应,加快肉类出口基地建设和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建设步伐,加大标准化养殖示范项目(基地)建设的力度,大力推广“公司(专合组织)+基地+农户+标准”模式。按照“有标贯标、无标制标、缺标引标”的要求,借鉴国内外特别是进口国和进口地区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科学合理的畜禽产品质量等级、养殖技术操作规程等农业地方标准。要加大对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户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标生产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健全质量保证机制。要对出口养殖场、加工企业和经营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巡查、回访、市场准入等监管制度,健全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等重要投入品的质量监测制度,确保终端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确保能及时、有效地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养殖加工场要建立产品生产档案登记制度,实现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情况的存储和查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做好宰前品质检验。出口加工企业要建立专门的质检机构,配备保证质量安全要求和产品出厂所需的检测设备,切实提高自身的质量保障能力,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积极支持卫生设施先进、防疫体系完善、产品生产档案登记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企业扩大出口。

  (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机制。充分发挥商会和行业协会在技术指导、协调服务和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鼓励商会和行业协会出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办法,促进企业规范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