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躇?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海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精神,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各类违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突出问题,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5]28号、国土资发[2005]198号文精神,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海南的高度,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管理新机制,全面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促进海南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用2年左右时间,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顿和规范以锆钛砂矿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修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完成 “十一五”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和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更加合理,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层监管到位,矿业权市场健全,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生产安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 凡是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勘查的行为均为无证勘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行为均按无证采矿论处。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环境资源、公安等部门对本区域内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行为进行排查,一经发现,要严厉打击,立即取缔,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坑,恢复地貌植被”,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死灰复燃。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狠抓落实。整顿期间分工如下:

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负责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动的协调工作,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从重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对被破坏的土地、植被和环境进行恢复;对拒不改正的,要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对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勘查、开采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行年检或验照时,对无法提交勘查许可证或开采许可证的,不予通过年检或验照;对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要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公安机关不得批准无证勘查、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要组织警力追捕,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方式阻挠查处案件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给无证勘查、开采或证照不全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要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林业部门不得给无证勘查、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也不得批准其占用林地;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沿海防护林等特种用途林内伐林采矿的,依法责令其停止采矿,恢复原状,补种树木,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洋与渔业部门不得为海域内无证勘查、无证采矿的企业及个人办理海域使用证,并依法对未经批准占用海域采矿、造成海域环境污染破坏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查处海域无证开采行为,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扣押、没收非法采矿船只、设备;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电力部门不得为无证勘查、开采行为供电,对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或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要及时停止供电。

(二)全面查处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对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的,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并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探矿权人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规定在6个月内进场施工、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或不按勘查设计施工的,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要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公安部门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各市、县政府要组织国土环境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与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情形;核查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凡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发生转移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责令其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停产整顿;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相关发证机关要及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和选矿厂。 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重要风景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采矿的区域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破坏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和选矿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其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改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注销其所有证照、登记。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严厉查处收购运输加工非法矿产品行为。 各市、县政府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国土环境资源、公安等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运输加工矿产品的行为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对非法采出的矿产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加工,不得为其提供经营、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对收购加工非法矿产品、无照经营的选矿厂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将铝土矿、钴土矿等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运输出岛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市、县政府及国土环境资源、发展与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林业、水务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和支持及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格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 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动态监测的矿山,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不予通过;对采取瞒报或少报储量消耗手段,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八)加大对重点矿种和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 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锆钛砂矿等资源的专项整治工作,国土环境资源、林业、工商行政管理、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钛锆矿资源开采、选矿、加工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文昌、万宁等市、县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钛锆矿的行为。海口市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及长昌煤矿区无证采矿、乱采滥挖的问题。昌江黎族自治县要维护石碌铁矿周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昌化地区无证采选铅锌矿的行为。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 各级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对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是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坚决纠正。要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转让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切实做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二)编制规划,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和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低的问题。 省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加快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市、县要抓紧编制本市、县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认定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选矿厂,发展与改革部门认定为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需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选矿厂,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通过整顿和规范,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例。扶持和引进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矿业集团,切实扭转我省矿山企业小、散、乱的局面。

(三)完善矿业权市场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严格执行探矿权和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理顺省与市、县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

(四)建立和完善矿山土地复垦及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省水务局等部门,尽快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抓紧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投资制度。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在实施矿山土地复垦及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过程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保证金制度,争取早日通过省人大立法出台《海南省矿山土地复垦及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条例》。新建和正在生产的矿山,要制定矿山土地复垦及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报经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矿山土地复垦及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要作为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列入。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加快治理和恢复进程。

(五)加强对地勘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管。 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资质义务或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罚款;逾期不整改的,吊销其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弄虚作假、转借和出租设计资质证书、设计或方案不能科学指导生产的,对其设计或方案不予受理,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指标,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强化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执行情况的检查,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制度。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市、县政府自查自纠为主,省政府督导检查为辅。按照2005年以治乱为主,2006年以治散为主,同时开展相关规范工作,200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各项任务的要求,具体分五个阶段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2005年11月30日)。 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实际,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深入动员,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治理整顿舆论声势,为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治乱阶段(2005年12月1日-2006年1月31日)。 各市、县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集中力量,全面清理、查处、取缔本行政区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纠正和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和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初见成效。

第三阶段:治散阶段(2006年2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各市、县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国家治理整顿的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确定的整顿的内容及重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重点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加快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按照规划调整矿权布局,按照规范的内容和重点集中研究和整改,编制、实施和调整矿权设置方案,着力解决需要规范的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通过限制矿山开采最小规模,扶大并小,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第四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1月1日-2007年9月30日)。 在治乱、治散阶段的基础上,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新立矿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从业行为,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2007年10月底前,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检查组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将工作总结报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政府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市、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省政府将责令其“补课”,并暂停办理一切采矿权出让登记手续。2007年12月下旬,省政府将对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求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密切配合,集中精力,抓出成效。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是国务院继全面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之后,采取的事关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突出问题,实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的良好契机;是促进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重要保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上来。要加强宣传,特别是要加大对矿业重点乡镇、村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传单、墙上告示等形式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告整顿举报电话,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为整顿和规范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江泽林(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周公卒(省政府副秘书长)

林诗銮(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

成 员:冯 鸣(省发展与改革厅副厅长)

杨志成(省公安厅副厅长)

傅 勤(省监察厅副厅长)

曾德运(省财政厅副厅长)

丁式江(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副厅长)

陈创福(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

王凤奇(省商务厅副厅长)

夏文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严 正(省水务局副局长)

秦忠文(省林业局副局长 )

陈纪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郑惠光(省公安边防总队副总队长)

李品清(海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丁式江兼任。联系电话:65339418、65342472;传真:65337757。

各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抽调精干人员,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三)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各市、县政府要自觉担当起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定责任,把整顿规范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要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任务。

(四)强化督查,不走过场。 各市、县政府要在每一阶段结束后的10天内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提交阶段工作报告;各市、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最终工作报告于2007年10月底前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政府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市县各阶段的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和重点抽查。整顿规范工作要进度服从质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徇私情,不受干扰。对各项整顿和规范任务,要逐项、逐矿进行检查,该取缔的取缔,该没收的没收,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态度不认真,整顿不得力,规范不到位的,要责令其“补课”,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半年内乡、镇政府辖区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无证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乡、镇政府领导的责任。对辖区内无证照非法采选经营持续半年以上未处理的,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五)立足长远,探索并建立长效机制。 要做到集中整顿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与规范矿权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健全相关政策、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标本兼治,确保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