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河源市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河源市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安置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搬迁安置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动员社会力量,大力扶持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积极稳妥地进行生态移民和基地扶贫,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二、工作任务

  全市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共519个、8661户、42365人,其中离村委会7公里以上200人以下特别边远分散的村庄129个、2268户、10830人,分布为:东源县37个、570户、2913人;和平县13个、199户、008人;龙川县15个、219户、968人;紫金县44个、908户、4331人;连平县20个、372户、1610人。计划用5年时间组织实施此类老区村庄搬迁安置,其中2005年10个、170户、840人;2006年20个、340户、1700人;2007年30个、510户、2220人;2008年39个、738户、3850人;2009年30个、510户、2220人。

  三、工作原则

  (一)自愿搬迁的原则。搬迁户提出书面申请,送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然后逐级申报省政府批准。

  (二)灵活安置的原则。凡符合搬迁条件的,可在本行政村安置、也可在所在地乡镇或本县辖区内的其它乡镇安置;可在农村安置,也可在城镇安置;可集中搬迁安置,也可分散搬迁安置。属投亲靠友搬迁安置,或到代耕地定居的,也可跨县或到外地安置。

  对集中搬迁的农户,在本行政村内安置的,其建房宅基地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商解决,到本乡镇其它行政村或县内其它乡镇安置的,或投亲靠友搬迁安置,或到代耕地定居的,由镇政府与接收方协商解决。用地需与当地群众签订用地协议,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手续,以免今后发生争执;对搬迁后仍回原村耕作的,最好在安置地给每户解决少量菜地,以方便生活。自愿迁移到乡镇政府所在地或县城安置的,由当地政府纳入城镇发展用地计划或由搬迁户自行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

  搬迁到代耕地永久定居的,应取得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定居地村委会的同意。

  (三)因地制宜原则。新村和住房的设计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安全、实用、经济、卫生、美观”的标准,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并由住户分户自建,不搞统一包建。

  (四)整村搬迁原则。鉴于这些边远分散老区村庄的户数不多,多数搬走了,剩下几户,生产生活更加艰难,要帮助特困户搬迁,实现整村搬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我市需扶持搬迁安置的边远分散老区村庄约占全省的八分之一,任务相当艰巨。为了确保任务完成,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有扶持搬迁安置任务的县区要成立工作协调机构,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开展调研。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到边远分散老区村庄将有关情况了解清楚,包括群众的思想情况(愿不愿意搬)、经济状况(有没有能力搬)、安置情况(能否落实安置地点),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积极稳妥的态度,认真做好规划,明确逐年搬迁哪些村庄,然后规划上报。

  (三)明确责任。扶持边远分散老区村庄搬迁安置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搬迁村庄所在的乡镇政府要负责搬迁安置的组织落实,协调解决搬迁用地和周边群众关系,指导搬迁农户做好建房工作。市、县两级老建办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搬迁计划的制订、上报和协调工作。各级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教育、供电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落实补助资金。按照省的规定,搬迁安置资金以搬迁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对边远分散老区村庄农户搬迁的补助标准,省给每户建房补助7000元;要求地级市按省补助金额的25%配套,每户补助1750元;县级按省补助金额的15%配套,每户补助1050元;省、市、县三级合计给每户建房补助9800元。经测算,5年内市级要筹措搬迁建房补助资金397万元,县级筹措搬迁建房补助资金238万元。根据实施计划,市配套建房补助资金2005年约需30万元,2006年约需60万元,2007年约需90万元,2008年约需130万元,2009年约需90万元,统一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县人民政府要将配套补助资金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确保老区村庄搬迁工作顺利进行。

  (五)落实优惠政策。一是要坚决执行省物价局《关于涉及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搬迁户建房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每证只收5元的土地证书费和10元的房地产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杜绝强制或变相乱收费。二是搬迁新村通电免收增容费。三是对搬迁到本县范围内城镇安置的农户,要尽快给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按有关政策减免有关收费。四是妥善解决搬迁农户子女读书问题,搬迁安置地学校不能收取借读费,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贫困家庭子女读书学杂费。五是村民搬迁后,其原有的耕地、山地的承包关系维持不变,搬迁户仍可回原地耕种,如暂不耕种,可由村集体收回统一对外承包耕种,其租金收入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全部返还给原承包者;对明确今后完全放弃不再耕种的搬迁户的承包地,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发包给其它农户耕种。

  五、工作方法

  (一)核定扶持搬迁的老区村庄和农户,以2003年边远分散老区村庄调查摸底表为基础,与当地乡镇派出所2003年户籍人口统计数进行核对,如果一家几兄弟仍与父母同一户,在上报该村搬迁计划时,已结婚的男子可单独算一户,其余仍随父母算一户;长辈随子女的不能单独算一户。对在规划该村搬迁以前已经搬迁,并建了住房的农户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确认搬迁农户建(购)房,以房产权证书或建房证明书为依据。集中搬迁安置的,由搬迁户所在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统一规划、选址,指导和督促建房;分散搬迁安置的(包括投亲靠友和到代耕地定居的),由搬迁农户向原所在的乡镇政府书面报告建房的地址,建成后出具房产权证书或新居所在乡镇、村委会的建房证明书;在城镇购置商品房的,由搬迁户向原所在乡镇政府出具购置商品房协议书或房产权证书。

  (三)搬迁户建房(购房)结束后,由财政、规划建设、民政等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建房核实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建房补助款发放到搬迁户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