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市区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停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的10条主要街路停车场、停车泊位进行调整、规范,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规范时间及具体范围

  (一)时间:2005年11月16日至2006年4月30日。

  (二)范围:

  1、长安路:西起万象街口,东至音达木河。

  2、保卫路:西起长青街口,东至和平街口。

  3、光复路:西起长青街口,东至建国路口。

  4、站前路:西起学府街口,东至安庆街口。

  5、中山街:北起沿江路口,南至胜利路口。

  6、和平街:北起沿江路口,南至站前路口。

  7、顺和街:北起保卫路口,南至站前路口。

  8、通江街:北起沿江路口,南至站前路口。

  9、德祥街:北起沿江路口,南至桥北街口。

  10、永安街:北起沿江路口,南至长安路口。

  二、调整、规范对象及事项

  (一)凡在上述10条街路停放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指定停车场、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严禁停车场和泊位外停车。

  (二)停放在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应当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允许停放车辆的位置停放车辆,严禁越位、压线停放。

  三、对未经批准而设置的停车场、停车泊位进行综合整治。限自调整、规范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调整规范办公室(设在市交巡警支队秩序科)提交申办材料。审批手续由市城管局统一负责办理。未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或虽申办审批手续但不符合设立条件未经审批的,一律取缔。禁止在停车场和停车泊位区域内设置摊床、商服网点、马路工厂和乱搭乱建、堆放、刷车、货运停车等违章行为。

  四、上述10条街路两侧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要实行门前“包保”责任制,并同市城管局、交巡警支队签订责任状管理好本单位门前机动车停放秩序。

  五、需要新建或改、扩建永久性停车场、停车泊位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到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调整规范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市城管局按照城市公共资源经营项目,通过“公正、公开、公平”的阳光操作,有偿出让大型停车场、连片停车泊位等公共资源使用权。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七、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这次调整、规范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行动,举报违反《通告》行为,检举有关执法单位违法行使职权的和为。监督举报电话:0454-8242764.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