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皖政[2005]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范围内外贸流通型企业出口退税超基数由中央与市按92.5:7.5比例共同承担;市区范围内生产型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由中央与市、区按92.5:7.5比例和市与区共享税入库比例共同负担。

  二、市核定的各区生产型出口退税基数不变。为减轻各区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压力,市财政根据省对我市免抵未调库返还数额和市、区两级每年超基数部分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后,相应取消市对各区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各区应负担的超基数出口退税部分,由各区年终结算专项上解市财政。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