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会议工作规程》已经2005年第三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会议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保证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程。

一、市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

(一)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定事项;

2、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3、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时间和内容由市长确定。

(二)参会人员

市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市长助理出席,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旗县市区长,市直其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以及市法院、检察院负责人和驻乌兰察布中央、区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全体组成人员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

(三)会务组织

1、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科负责起草、下发通知,联系、布置会场,组织会议签到及分发会议材料,反馈到会情况。

2、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科室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负责准备会议相关材料。

3、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一科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4、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及有关政务科室督办会议议定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一)主要内容

1、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

2、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需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市长确定。

(二)参会人员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长助理出席,根据会议内容,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三)会务组织

会务组织与市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会议等同。

(四)有关要求

1、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确定,或由分管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确定。

2、凡会议研究的议题,都要搞好会前协调。提交议题的副市长如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事宜,会前应主动协商,力求达到基本统一。会议研究的议题,须经分管市长同意后,形成观点明确、文字简炼、有初步意见的文字材料。参加会议人员的汇报和发言要观点明确,言简意赅。

3、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各科负责议题的收集。议题材料整理齐备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一科填写《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签表》,呈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确定会议时间。

4、凡市长办公会议能够研究解决的事宜,一律不提交政府常务会议。

5、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会议讨论过程中的意见不得向外扩散。会议所发文件和材料要妥善保管,规定收回的应在离开会议室前交回。

三、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

(一)主要内容

1、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2、通报或听取全国、全区性会议精神、重要考察情况;听取旗县市区、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

3、讨论研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4、讨论研究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参会人员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议题所涉及的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会务组织

1、市长办公会议会务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科和有关政务科室共同负责。

2、会议根据具体内容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科和其他政务科室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3、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和有关政务科室督办会议议定事项。

(四)有关要求

研究内容涉及一位或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工作,由市长或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召集,议题所涉及的副市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前分管议题事项的副市长应与议题涉及的副市长以及有关部门沟通或印发相关的文字材料征求意见,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后,再召集会议。

四、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

(一)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研究贯彻措施;

2、研究党务工作和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民政府党组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参会人员

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由政府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三)会务组织

党组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科办理,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一科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涉及人事等重大事项的由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记录。

五、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专项会议

(一)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专项会议精神,并研究部署本市有关专项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总结通报全市专项工作取得的成效,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二)参会人员

以市政府召开的由旗县市区长参加的专业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确定。会议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秘书长主持,市长助理、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三)会务组织

1、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由旗县市区长参加的专业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确定。

2、大型综合性的会议由政府办公厅主办,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专业性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办会,办会人员及会议经费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主办单位承担会议经费有困难的,作出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4、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科室负责准备会议材料。

5、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科负责起草下发会议通知、指导和帮助会议主办单位办理会务工作。

6、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和有关政务科室督办会议议定事项。

六、市人民政府专题(现场)办公会

(一)主要内容

讨论、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某方面的具体工作,安排部署具体工作任务。

(二)参会人员

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主持召开,市长助理、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和部门领导参加。

(三)会务组织

会务组织与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专项会议等同。

七、汇报会、座谈会和以会议形式举办的其它政务活动

(一)主要内容

1、向来我市视察、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汇报工作;

2、与来我市访问考察工作的友好城市、投资企业及其他团队就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或某具体项目合作进行交流、座谈;

3、以会议形式举行的签约、聘任仪式;

4、市人民政府主办的揭牌、奠基等政务活动。

(二)参会人员

向上级领导的汇报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参加,并由秘书长确定有关参会部门;市政府主办的揭牌、奠基等政务活动,与来团来访座谈会、签约、聘任仪式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确定参会人员。

(三)会务组织

1、根据会议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科与有关科室共同承办。

2、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科和会议主办单位共同负责会场布置、会议通知、组织新闻报道等工作。

3、市政府办公厅有关科室负责材料准备、组织协调、纪要草拟、会后督办等工作。

八、各类电视电话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科负责做好会议通知下发、布置会场、签到和会中服务等工作。

(二)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和有关对应单位负责承办。

各类会议内容需要传达或宣传报道的,应严格按会议决定进行,一般应以正式发文为准。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审核,政府秘书长审定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会议服务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强、涉及面广、时限紧的工作。组织参加好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不仅关系每一次会议活动的质量和效果,而且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重大决策、部署的高效实施。参加市人民政府的各类会议的与会人员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参会,不得由下级代替参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和市政府办公厅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参会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签到入场,到指定位置就座,并严格遵守会议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