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市直各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障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运行,根据市政府下发的《乌兰察布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特制定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集中公开办事制度、电子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决策论证制度、考核制度等10项制度。这10项制度是《乌兰察布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认真领会,严格按制度实施,全面搞好政务公开各项工作。

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2、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5、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

7、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8、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9、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

第一条 市、县、乡三级都应建立并落实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应分级组织进行,市每年要对市直各部门和各旗县政府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一次民主评议;旗县(市、区)应对本级管理的各部门、各乡镇政务公开开展情况组织一次民主评议;乡镇(苏木)应对各行政村开展村务公开情况组织一次民主评议。

第三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本年度上级不组织政(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活动,本级应组织进行自评。

第四条 民主评议活动一般由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县政府本级及其各部门,乡镇(苏木)本级都应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组、宣)牵头组织,吸收人大、政协和其他各阶层的同志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对本级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参与对本级及其本级管理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民主评议。

第五条 民主评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1、结合行风评议进行,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行风政风测评的重要内容;2、组织专项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以问卷形式进行,参加评议的人员应在20人以上。

第六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1、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2、政务公开制度是否落实;

3、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

4、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5、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投诉处理是否恰当;

第七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程序:

1、下发民主评议通知,张贴民主评议告示;

2、印制民主评议测评表格;

3、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

4、组织参加测评的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

5、发放、填写、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

6、汇总民主评议测评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7、根据民主评议测评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八条 民主评议结果认定:民主评议结果应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民主评议结果将作为被测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三、集中公开办事制度

第一条 集中公开办事是指政府将行政机关对外事项集中在一定的场合,实行公开办理,集中公开办事要体现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条 凡进入集中办事的所有单位都要公开本单位办事事项、程序、时限、依据及各项承诺和监督方式。

第三条 公开范围:全市各级政府经过清理后保留下的审批、审核、行政许可项目;所有行政性收费项目;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服务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项目。

第四条 公开形式:通过实行“一厅式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审批模式,以电子触摸屏、公示栏、办事指南、公告等形式将公开范围内的项目内容、办事程序、需申报的文件资料、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时限、工作人员身份和监督电话进行公开。

第五条 集中公开制度运作

1、各级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为民服务事项都要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公开办理。

2、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在行政审批中心设立收费窗口,并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

3、办理审批业务过程中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4、旗县市都要组建成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第六条 监督保障:市及旗县市区监察部门要在集中公开办事场所建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通过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直接受理投诉等形式对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制度具体实施情况的考核,列入市政务公开总体考核。

四、电子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通过“中国?乌兰察布”政府网站、各政府机关网站(以下简称政府网站)公开政务及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政府机关有义务将政务及政府信息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并保证网上存放时间与信息有效期同步。

第三条 政府机关网上公开的政务及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严格依法、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及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内容。网上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乌兰察布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和《乌兰察布市网上政务及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规定的所有内容。

第五条 建立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公众信息网站或网页,健全网上政务及信息公开的相关功能。

1、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单位要尽快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网络(网页)和业务应用系统,为政务公开搭建信息平台;已建独立信息网站的要按市政府的统一要求进行改造,尽快与市政务网络平台实现互通;要充分发挥电子政务信息网络的作用,利用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

2、已实行网上政务公开的部门、单位,要以服务公众为中心,进一步完善各项内容,通过电子政务网络实现表格下载、咨询、网上办公办事等服务,使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互为依托,互相促进,让更多的群众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未组网的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设法购置必要的设备尽快组网,无力购置硬件的要利用市政务平台建立自己的网页,确保年内全部实现网上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

3、要在各自网站上建立“领导信箱”、“留言版”等栏目,抓好信息反馈工作,认真研究社会各界对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更好地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机制。

1、按照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政府信息网上公开。

2、政府机关应当依法通过其政府网站(网页)主动公开有关职能、许可、服务、决策、法规文件、工作动态类等政府信息;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后及时上网,一般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政府机关应当对其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政府机关网上公开政府信息不得收费。

3、政府机关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审查、发布、更新等制度,并确定内部专职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下列工作:

1) 落实本部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有关制度。

2) 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目录建设、维护信息内容。

3)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要设专人专管,对于重要的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需经有关领导审批,要严格执行“保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保密”的规定。

4)建立健全网上监督、投诉、反馈机制。政府网站、网页要设立电子信箱接受群众投诉、咨询并保证回复,单位投诉电话、廉政制度、领导名录及分工等要在网上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中国?乌兰察布”政府网站设立的“政风热线”专栏对政府机关网上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投诉、评价和监督。

第七条 各政府机关应当配合同级信息化工作部门,在“中国·乌兰察布”政府网站或旗县市区政府网站上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导航、查询与检索服务;重要、热点政府信息、公告等在报纸等媒体发布的同时,必须通过“中国·乌兰察布”政府网站和部门、旗县市区政府网站(网页)予以公开。

第八条 市及旗县市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信息化工作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定期组织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戓不定期的检查、评议,检查评议结果除在网上公布外,同时作为年度专项考核的依据。

五、社情民意反映制度

第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报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都要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并要解决好关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二条 通过政府各种会议,领导视察,专题调研,人大、政协代表的提案建议,信访等方式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

第三条 重大决策部署及重要情况的通报,应事前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派专人走访,或采取问卷调查和听证会等方式了解社情民意。

第四条 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全市电子政务外网,为群众反映社情民意提供服务。市政府和条件具备的部门要建立各自的政务门户网站,在网站上建立“留言版”、“论坛”、“领导信箱”等栏目,随时接收来自网络的社情民意反映。

第五条 设立领导信访接待日。每星期一为市长接待日,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情况设立领导信访接待日。通过直接倾听、座谈沟通、现场办公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解决人民群众所盼、所思、所求。

第六条 各部门要在人民群众密集的地区设立社情民意反映箱,每星期由专人负责进行分类汇总办结。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社情民意信息反馈,定期或不定期的反映社情民意,每月至少向政府部门提供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

第八条 建立社情民意反映登记表制度,凡是群众反映的社情民意情况要登记在案,并分类建档保存。

第九条 开通社情民意反映热线电话。我市政府社情民意反映热线电话设在信访局,联系电话:8320315。

第十条 社情民意反映的情况和信息要按照职责分工,限时办结。

六、乌兰察布市社会公示制度

第一条 公示的原则:市本级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和经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社会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公开的政务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公示,全面推行阳光政策。

第二条 公示的内容

(1)市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3)政府组成部门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4)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

(5)财政预决算报告;

(6)政府采购情况;

(7)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8)征地拆迁;

(9)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以及经营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11)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1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3)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处级干部选任情况;

(14)社会劳动就业、保障情况;

(15)重大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公示的形式

(1)通过政府公报、政报、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公开;

(3)通过行政服务大厅、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公示;

(4)通过利用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发布政府信息形式公示;

(5)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册、POPS彩色广告等形式公示;

(6)其他公示形式。

第四条 市政府和各部门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第五条 政府和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七、听证制度

第一条 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议题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本机关网站上公布听证结果。

凡涉及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议题,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报道会议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五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决策事项以及其他程序中需要进行听证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六条 听证的主办单位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决策议题的具体内容,确定听证的期限、时效、内容、方式、责任机构和参加听证人员,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条 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采取听证参与人代表制的方式进行。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听证参加人产生的条件、程序等相关制度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提交参加听证的行政许可承办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听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十四条举行行政处罚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十五条 以下政府决策事项需要进行听证:

(1)重要政策的制定;

(2)重要工程建设;

(3)容易引发集体上访的突出矛盾;

(4)其它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六条 政府决策过程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政府决策会议,并可以参与会议发言。

第十七条 列席政府决策会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会前应广泛征求利益关系群体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

第十八条 相关决策文本、政府文件通过报纸、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供群众随时查询。

八、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全市重大行政许可和审批、重大行政措施和政策、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涉及本市的重大项目建设及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论证。专家根据有关咨询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进行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意见。

第二条 咨询采取以下方式:

(1)召开专家咨询会;

(2)网络、电话、书面形式进行。

第三条 咨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咨询事项;

(2)确定专家咨询组成员;

(3)向专家咨询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4)召开咨询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

(5)根据专家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四条 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1)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2)咨询事项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发展实际;

(3)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 各级政府在决策中应充分吸纳专家学者的意见,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第六条 专家咨询的情况和决策结果应通过不同的形式公开。

第七条 重大政策专家咨询所需经费应当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九、决策论证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论证,是指市政府本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进行的各项前期调研论证,旨在保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确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行政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社会公示、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不同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和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五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策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经过专家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凡涉及到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决算、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政府采购,征地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重大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的预报、应急和处置,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规范性文件,以及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重大事项都要进行决策论证。

第七条 重大事项(除保密事项外)决定后应实行政务公开。

十、乌兰察布市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行政机关,经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所属二级单位以及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垂直领导的驻地机关。

第二条 全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全市政务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场地大众化;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绩效突出;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l、工作机制。包括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形成各级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高度重视的工作格局。

2、公开内容。包括公开内容规范,齐全、重点突出,将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区别开来,公开内容要及时更换。

3、公开形式。包括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公开,公开场地公众化。设立政务公开专栏、设置电子触摸屏、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政务通报会、定期印发公开资料等形式公开,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电子政务。

4、工作制度。包括公开办事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挂牌制度、领导接访日制度、反馈制度和备案制度等。

5、监督措施。包括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真正开展工作,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设立意见箱,投诉电话和意见登记簿,建立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6、工作成效。包括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办事效率得到提高,权力运行得到较好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经评议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满意等。

7、全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年度实绩考核以及领导干部职务晋升、实施奖罚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评定等次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和较差四种。考核结果采用千分计分,平时考核300分,年度考核700分。

突出等次的评定标准:民主测评中突出和比较突出得票率不低于90%,其中,突出得票率达到70%以上;考核的各项内容得分率在90%以上。

比较突出等次的评定标准:民主测评中突出和比较突出得票率比较高,考核的各项内容得分率不低于80%。

一般等次的评定标准:民主测评中突出和比较突出得票率低于70%,一般和较差票的得票率达到30%以上,考核的各项内容得分率低于60%。

较差等次的评定标准:民主测评中较差票的得票率达到30%以上,考核的各项内容得分率低于50%。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单位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小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全市政务公开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的单位。

第十条 全市每年对推行政务公开的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行责任追究。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