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金融机构加强中小工业企业资金投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金融机构加强中小工业企业资金投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工业企业、尤其是小型民营企业的贷款力度,不断改善金融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铜陵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铜陵分行、中国银行铜陵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铜陵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陵市分行、铜陵市城市信用社、铜陵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铜陵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上述各金融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信贷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工业企业,指根据由原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统计局四部委2003年3月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分暂行规定》,我市境内除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华源麻业有限公司、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以外的各类工业企业。新成立公司继续按《中小企业划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余额,指本外币贷款余额及信用证余额。

  第六条 本年度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余额比上年增长10%,且根据皖银发[2005]125号文,在每年新增建立金融业务关系的中小企业中,工业企业不少于50%.在此前提下,方可参加考核奖励。

  第七条 对金融机构考核暂实行百分制考核(详见附件),总得分居前四位的金融机构,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八条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市长为组长,市中小企业局、人行铜陵中支、市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负责每年一度的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

  第九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各金融机构,每季度向人行铜陵中支及市银监分局报送涉及考核指标的相关材料,并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考核数据由人行铜陵中支会同市银监分局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结论提交领导小组。一经发现作假,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根据各项指标情况,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从相关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元月1日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授权市中小企业局会同人行铜陵中支、市银监分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