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成都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成都市人民政府撤销市水利局组建市水务局的批复》(川办函[2005]41号)精神,撤销成都市水利局,组建成都市水务局。成都市水务局是主管全市水行政和渔业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原市水利局(含市防汛办)承担的全部职能划入市水务局。

  (二)将市市政公用局承担的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管理,供水、排水、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维护、改造、管理以及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对水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能划入市水务局。

  (三)将市市容环境管理局承担的城区河道(包括河堤和水域环境)管理与防汛工作的职能划入市水务局。

  (四)将市府南河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对府南河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划入市水务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本市有关水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通过发布后监督实施;负责拟定全市水务工作的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有关水务方面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制定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拟定全市和跨区(市)县中长期和年度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及防洪、抗旱排涝、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三)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四)根据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审查湖库、河道排污口的设置、改建和扩建。

  (五)负责全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供水价格核算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的维护、改造、管理;负责自备井管理和供水企业(含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行业管理与指导;负责城市管网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接管的行政监督管理;负责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区河道、河堤通道的行政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全市水环境治理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

  (七)负责府南河综合管理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八)负责有关水务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水政监察和水务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裁决区(市)县之间的重大水事纠纷,查处重大水事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九)负责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负责编制全市水务行业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对水务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管理、监督、审计。

  (十)负责全市水务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初审转报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务基本建设;对水务基本建设工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市)县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一)负责全市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市抗旱、村镇供水、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综合防治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水产渔政工作。拟定渔业资源保护规划,实施渔业环境保护;负责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水生动物的防疫、境内检疫工作;负责全市水产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协调裁决重大渔事纠纷,查处重大渔政案件;负责渔船、渔港的监管。

  (十四)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电建设项目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务行业地方电站、电网管理;实施技术监督;组织实施农村电气化建设。

  (十五)负责全市河道、水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水区、滞洪区)、河口滩涂的行政管理及管护范围内砂石资源等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六)负责全市水务行业的科技与外事外经工作;组织重大水务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十七)指导全市水务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务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乡防汛工作。承担市政府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抢险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成都市水务局设14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对机关各处(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督办;承办目标管理、文秘、机要、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保卫、信访、接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重大会议和重要接待工作;负责有关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拟定和审查;组织编写全市水务行业大事记;负责机关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负责水务行业科技信息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水务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组织指导水务行业职工队伍继续教育培训及职工队伍建设;负责水务行业劳动保护工作;承办出国(境)人员政审、选派、报批和涉水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拟定全市水务工作政策和法制建设规划;负责水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制定水务改革方案;负责水务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跨区(市)县的重大水事、渔事纠纷;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水务行业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务行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务行业科学技术研究和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申报、应用和技术推广;统一管理水务行业科技情报工作,组织水务系统科技外事活动;承办水务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财务处

  负责编制全市水务行业财务计划;组织实施财务、会计和专项经费的综合管理;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水务行业各类专项资金及费用的征收、使用、调度与衔接;研究提出有关水务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负责全市水务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规划计划处

  负责拟定全市水务行业综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水务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全市水务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组织编制水域、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水域、流域开发工作;负责水务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六)水资源管理处

  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组织拟定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城乡水资源供需平衡和环境用水;负责拟定全市计划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功能区划分和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监测河流、湖泊、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的水量、水质,监督水源保护;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重点项目的综合专业规划的水资源论证;负责取水许可证的核发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发布年度水资源公报;协调水文工作。

  (七)成都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节约用水有关政策和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负责节约用水的管理与监督;负责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参与重大节水项目的设计审查与工程验收。

  (八)河道管理处

  负责全市河道、湖泊和河口滩涂的行政管理。负责河道工程建设项目的评估、审查、报批,采砂许可证的核发;组织指导河流、河滩、河堤河岸的整治与综合开发;审查湖库、河道排污口的设置、改建和扩建;负责全市水环境治理规划和实施;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区河道、河堤通道的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水域的环境卫生管理。

  (九)水利水保处

  负责编制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农田灌溉用水,渠系的整治配套,丘陵山区治旱抗旱,饮水安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库安全监测及病险水库的整治,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农业节水和村镇供水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治理的组织工作;指导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十)供水管理处

  负责全市供水行业管理和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编制全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全市供水行业的质量技术、运营服务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供水价格核算的组织与论证;负责城市管网供水管理和城市供水企业(含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对进入城市供水系统(含二次供水设施、户内管道设施)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城市建设中的供水管网管线的改、扩、建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排水管理处

  负责全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和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编制全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排涝的指挥调度与协调;组织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和排水接管工作;负责全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城市建设中的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管线改、扩、建工作;负责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监督检查。

  (十二)建设管理处

  负责全市水务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拟定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堤工程建设和供水、排水等技术质量标准和工程施工的规程、规范;承办大中型水务项目的初审转报工作;组织建设具有控制性或跨区(市)县的重要水务工程;负责水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验收;负责水务工程质量检查和责任追究。

  (十三)小水电管理处

  负责全市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管理。负责全市水电建设项目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务行业地方电站、电网管理;组织实施农村电气化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水务行业安全生产。

  (十四)水产管理处

  负责全市水产工作。拟定渔业资源发展、渔业水域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水下工程对渔业资源影响的论证工作;负责水产资源及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宏观管理,水生动植物的防疫和境内检疫的管理;负责全市水产养殖环节渔药、鱼饲料的监管;渔业船舶、渔港的监管。

  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的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成都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70名(含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级);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有关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设置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配备行政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监察室挂审计处牌子。

  设置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配备编制6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8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水利局撤销后,成都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改设在市水务局。其机构规格为副局级,原配备的10名事业编制不变,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处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人员依照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

  (二)保留市府南河管理办公室,牌子挂在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新设立成都市府南河管理处,事业编制由原35名调整为30名,经费渠道维持不变,原市府南河管理办公室人员划入府南河管理处。

  (三)原成都市水利综合监察支队更名为成都市水务执法监察支队。更名后,其机构级别维持不变。

  (四)原成都市市政设施管理处部分职能划入后,涉及机构的设置和名称等事宜由市水务局按有关程序报批。

  (五)市水务局成立后,原市水利局下属事业单位及核定的编制和人员也相应划转到市水务局管理。划转后其机构性质、级别及经费渠道不变。

  (六)随职能调整划入市水务局管理的原各局所属事业单位,划转后其机构性质、级别及经费渠道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