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成员职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六章 工作纪律

各监事会:

  《江苏省省属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省属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省属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71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苏国资委[2005]31号),结合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省国资委的工作布置,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派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活动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坚定信念,忠于职守;刻苦学习,勤奋工作;依法办事,公正廉洁;务实创新,不辱使命,当好国有资产的忠诚卫士。

  第二章 成员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组成。

  第五条 监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对监事会成员的管理,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代表监事会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六条 专职监事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法由省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助监事会对所在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省国资委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必要时,可列席经理层有关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国资委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事会可以通过查阅资料、参加会议、实地调研、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对公司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根据省国资委的安排,对公司上年度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对公司重大决策、资产变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监督过程中,发现可能或已经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有必要深入检查的,可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年度专项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书面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应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的经营业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后果进行揭示分析,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省国资委。

  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载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紧急情况,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按照《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苏国资[2004]46号),与公司交流和沟通。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可通过《监事会信息》及时反映派驻公司财务活动、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监事会工作动态,报送信息须经监事会主席签字。

  第十八条 监事会公文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国资委《公文处理实施办法(试行)》(苏国资[2004]128号)的具体要求。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专职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报告、记录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监督检查文件、资料应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保管,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向监事会工作处移交归档,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建立主席联席会议制度,由监事会主席参加,对监事会的有关工作进行研讨,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出席。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实行外出报告制度。监事会主席跨省执行公务,经同意后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监事会工作处。专职监事外出须经监事会主席批准。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执行《监事会成员行为规范》(苏国资[2004]48号), 遵守监事会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5年1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