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新余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新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新余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通知》(余字[2005]32号)精神,组建新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主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和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主要指高新区、城南、城北、袁河街道办事处和仙来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正处级。

  一、职能调整

  1、将市建设局承担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工程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管理职能和全部行政执法职能划入。

  2、将渝水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仙女湖区管委会承担的城市规划区内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市政工程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入。

  3、将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划入(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另行确定)。

  二、主要职责

  (一)城市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城市管理的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2、负责全市城市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行业管理工作,主管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

  3、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下水道、路灯、夜景照明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

  4、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居住专用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管理和古树名木保护及指导工作;负责风景园林绿化单位的资质管理;指导单位庭院绿化工作。

  5、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施工现场外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城市余土调剂清运、排放、准运、处置和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6、负责城市停车场,洗车场的管理工作。

  7、按职能分工,协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城市路牌、店牌、招牌的设置。

  8、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方面的执业资格管理,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9、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及党群工作。

  10、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施工现场管理方面(不含安全)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噪音污染和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健康许可证或伪造证件从事餐饮或食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证经营、不随车携带营运证、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含摩托车)、汽车站外揽客、违规设立道路运输站(场)、占道修理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水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内河、渔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是向内河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14、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殡葬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15、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内设6个职能科(室)、下设4个直属大队:

  (一)内设机构

  1、办公室

  2、法制宣传科

  3、职能督查科

  4、计财装备科

  5、市容环境科

  6、市政设施管理科

  (二)直属机构

  1、机动执法大队

  2、城南执法大队

  3、城北执法大队

  4、袁河执法大队

  (三)派驻机构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派驻机构。

  (四)其它机构

  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

  四、人员编制

  核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机关专项事业编制25名;按有关规定,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直属机构专项事业编制171名。

  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职数11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4个执法大队大队长各1名);副科级职数12名(其中,机关4名、4个执法大队各2名);正副主任科员职数12名(其中,机关6名、4个执法大队6名)。

  五、其它事项

  1、市公安局驻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警务室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问题由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商定后按有关程序报批。

  2、高新区执法大队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建,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序列,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高新区管委会按有关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