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境内外发行股票、债转股、重大资产投资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予以核准。

  (二)企业资产(指企业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偿转让、租赁及处置抵押或担保实物资产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监管机构或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实行备案。

  对省出资企业所属三级(含三级)以下企业,涉及资产帐面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出资企业负责备案,并抄报省国资委。

  (三)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工作,国资监管机构、省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分析统计工作。

  (四)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省出资企业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其核准、备案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和抽查情况上报省国资委。

  市、县(市、区)级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划分,由市级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委托主体

  (一)经济行为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如企业资产有偿转让、租赁、置换及处置抵押或担保实物资产等,其经济行为由企业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国有资产评估由企业自行委托。

  (二)经济行为涉及出资人权利的,如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产权(股权)转让、境内外发行股票、债转股、重大资产投资等,其经济行为由出资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国有资产评估由出资人进行委托。

  (三)企业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吸收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其经济行为由企业或出资人按照有关程序审批,涉及的国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由企业或出资人与非国有出资人协商共同委托,或由双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委托。

  (四)企业解散、破产清算等特殊类型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清算组进行委托;涉讼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委托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介机构的选用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

  三、国有资产评估基准日确定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原则上以经济行为批准日的上月末为评估基准日,对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的评估项目,以中标日的上月末为评估基准日。

  以破产清算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可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日为评估基准日;以确定涉讼资产(股权)价值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可以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日为评估基准日。

  四、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程序

  (一)经济行为批准后,委托方及被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核实账务,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二)中介机构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负债实施实地勘察、核对,对涉及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方提交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三)委托方应当认真审查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审查同意后,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资监管机构或省出资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文件材料。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对被评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一并报送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意见。

  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审核程序

  (一)国资监管机构或省出资企业收到核准或备案申请后,应当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履行如下审核程序:

  1、国资监管机构或省出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对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2、中介机构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并出具补充报告。超过规定期限未能出具补充报告的,国资监管机构或省出资企业将退回核准或备案申请。

  3、经“补充报告”说明后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

  (二)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前分别在被评企业和委托方进行公示,省属企业改制项目还将在省国资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资产评估结果或审计结果有不同意见,有关当事方应当进行说明。涉及到审计、评估结果变动的,将变动后的审计、评估结果再予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履行核准手续。

  (三)省属企业资产评估“补充报告”达不到核准要求的,省国资委按照《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有异议另行委托中介机构复查的意见》的规定办理。

  六、资产评估方法及相关内容

  (一)对企业整体价值、股权价值、专有技术、专利、商标、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评估时,原则上应以收益现值法为基础,同时选用另一种评估方法进行验证。对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余额,评估时调增企业净资产。

  (二)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由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经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纳入资产评估报告,并在特别事项中说明。

  (三)对企业长期投资中其他投资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评估:

  1、对合同、协议明确规定了投资报酬的其他长期投资,应按规定将应获得的收益折为现值,作为评估值。

  2、对合同、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投资报酬的其他长期投资,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原则上采用收益现值法,并按照投资比例确定长期投资的评估价值。

  3、对被投资企业未开展生产经营或投资时间不超过半年,且企业资产账实相符的其他长期投资(包括控股和非控股的其他长期投资),可根据核实后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情况和收益水平,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评估值。

  4、控股或非控股的长期投资,必须单独计算评估值,并计入到长期投资项目下,不能把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并评估。

  七、重大事项披露要求

  (一)中介机构应当对改制企业基准日当期及前三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后的会计报表为非合并会计报表,应披露期初数、审前数、审计调整数和审定数。

  (二)会计报表附注应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披露。对造成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异常变动的事项应做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依据。对于重要经济往来单位和重大的经济行为,如投资、担保、经济纠纷、评估基准日前期自行核销资产、违规计提各项费用虚列成本等,要进行重点审核和披露。

  八、违反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的责任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2、应当办理备案、核准而未办理;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中介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4、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5、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

  (二)受托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理。

  1、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或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报告的;

  2、与被评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的;

  3、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恶意降低收费的;

  4、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

  5、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支付回扣或介绍费的;

  6、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或泄露被评单位商业秘密的;

  7、拒绝、阻挠国资监管机构实施抽查的。

  (三)国资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要健全评估管理体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