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涪陵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重庆市涪陵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和《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27号)精神,规范和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隐患,结合涪陵实际,特制定全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着力改善我区渡口、渡船基础设施条件,大力推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工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认真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不断提高我区渡口、渡船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现有渡口、渡船有关审批手续,规范和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渡运,确保全区渡口达标率不低于90%;逐步建立起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监管机制,有效控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是全区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自)用船等非营运船舶。

  四、组织领导

  区政府决定成立涪陵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蒋天伦任组长,区政府副秘书长周勇、区交委副主任喻伟华为副组长,区安监局、农业局、港航局、涪陵海事处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交委),由喻伟华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023-72807068,传真:023-72807056),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协调、信息资料的收集发布和汇报。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落实专项资金,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

  五、活动步骤

  按照市上的统一安排部署,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05年11月10日至11月15日)。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标语口号、宣传资料,及时组织召开宣传动员会议,广泛开展以《 安全生产法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目的、内容和重大意义,为专项整治活动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2005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全区所有渡口、渡船及其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收集整理规范相关资料,建立健全渡口渡船档案和工作台帐,准确掌握渡口、渡船安全信息,并落实专人认真填写《重庆市涪陵区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和《重庆市涪陵区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于2005年12月31日前报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于2006年1月5日前上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对照重庆市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对所辖渡口、渡船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登记,签发《涪陵区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任务的完成。检查整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1.完善渡口手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本辖区尚未完善或履行审批手续的渡口,按程序完善审批手续。要认真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的日常管理,真正做到机构、人员、责任、经费和管理工作“五到位”。

  2.整改渡口安全隐患。区交委要按标准改造渡口下河道路,改善渡口安全条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渡管所要按照《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交委安[2005]15号)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渡口安全条件标准和渡口“五定”及“三牌一线”制度,并针对渡口、渡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与事故险情,制订完善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

  3.整改渡船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开展船舶检验工作,严禁持非有效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从事渡运。其中非机动渡船的检验工作由区渡管所负责,机动客渡船舶的检验由区港航局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船舶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船舶,应坚决停航或淘汰。

  4.整顿渡船船员秩序。区港航局和渡管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客渡船船员安全责任教育和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对经培训和考核仍不适任的船员,以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船员要取消适任资格。

  5.整顿渡运安全秩序。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港航局、渡管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渡口现场监管,维护渡运秩序,禁止渡船冒雾冒险和超载超航线航行,坚持双签制度,打击渔船、农(自)用船等的非法载客行为。海事机构要加大巡航检查力度,维护航行秩序,查处渡船和船员违法行为。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于每月底前及本阶段结束后5日内如实向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严格按照整治工作验收标准,对全区所有渡口、渡船逐一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予以公示。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在本阶段结束5日内,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我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形成工作总结与验收报告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阶段:再整改验收(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第四阶段总结验收情况,集中研究,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责令限期整改的乡镇、街道和渡口、渡船,要尽快整改达标,并对未达标者进行再验收,以确保全区渡口达标率达到90%.

  本阶段结束后5日内,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验收合格的渡口、渡船名册和专项整治汇总情况报送至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纪律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好各阶段工作。整治活动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确保工作质量,做好督促检查;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专项整治情况。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渎职失职行为的,将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1.重庆市涪陵区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改活动验收标准

  2.重庆市涪陵区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3.重庆市涪陵区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附件1:重庆市涪陵区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改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七)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八)“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管理

  (一)渡口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渡口要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有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封航水位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六)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三、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的安全告示牌;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附件2:重庆市涪陵区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章):

  乡镇(街道)

  渡口总数

  (个)

  审批情况

  渡口经营类型

  渡口类型

  经区政府批准设置

  (个)

  未经区

  政府批

  准设置

  (个)

  义渡

  (个)

  半义渡

  (个)

  经营性

  渡 口

  (个)

  汽 车

  渡 口

  (个)

  客 渡

  总数

  (个)

  其中:

  学生渡

  (个)

  注:本表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填报,2005年12月31日前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3:重庆市涪陵区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章):

  乡镇(街道)

  总 计

  机动渡船

  非机动渡船

  渡 船 材 质

  艘数

  功率

  (千瓦)

  总吨

  艘数

  总吨

  艘数

  总吨

  钢质

  (艘)

  水泥

  (艘)

  木质

  (艘)

  其他

  (艘)

  注:本表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填报,2005年12月31日前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