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旗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按照方案精神认真开展工作,使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得到根本性的好转。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乌兰察布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内政字[2005]261号)文件精神,巩固多年来我市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解决目前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要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精神上来

各地各有关部门接《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各级干部和各相关部门的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上来,要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的发展观为统领,将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来抓紧、抓好、抓实。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制定目标、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务实求效、标本兼治、长效治本的原则,逐一对照目标和任务,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力争用两年的时间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中发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有效地保护和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资源转换战略的实施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乌兰察布市的矿业走上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生产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矿山企业得到合理配置的健康之路。

二、工作目标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要全面完成以煤炭矿山生态环境防治、铁矿集中勘查开采区、石墨矿区、铜金矿区、石灰岩矿区、饰面石材集中开采区、萤石开采区、钨矿成矿区以及大青山生态保护区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具体目标是:

(一)全面整顿矿业秩序。彻底取缔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全面治理越界开采、乱采滥挖、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现象。到2006年6月底前,对以往的各类违法案件查处率要达到100%,对新发生的案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二)建立规范有序的矿业权管理体系。到2006年底,矿业权的设立和转让规范有序,非法勘查、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及违反规划大矿小开、占而不开等行为得到全面清理。

(三)进一步完善矿业规划体系。到2006年底,各旗县(市)区要完成矿产资源规划、行业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使矿山布局趋于合理。

(四)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准入机制、设置配置、矿业权有偿使用机制。到2006年底,建立起合理有序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市场准入机制;基本解决矿业权出让、转让中的“双轨制”,全面落实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资源配置实行必要的行政审批外,其它矿业权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五)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到2007年底,全部淘汰落后的开采技术工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环境的小矿山,要求非煤矿山回采率达到80%以上;矿山安全条件、矿山环境治理全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六)加强矿产资源管理。通过整顿和规范达到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全面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基本建立起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全面贯彻落实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目标已经明确,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的实施方案。方案要在全面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基础上,明确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整顿的任务和要求,要突出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的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重点矿种,有针对性的逐一制定出落实措施。各地各部门对所承担的任务要逐项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到2007年底,基本建立起依法、有序、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正常秩序。在整顿期间,除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冻结煤炭采矿权、探矿权审批,并冻结新的矿产资源的勘察、开采、注册登记的审批工作,向开采规模大、机械化程度高,加工产业链长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倾斜。

(一)开展对勘查开采市场秩序的专项整顿。由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委负责,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业局等部门配合开展此项工作。

1、依法整顿勘查开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持过期无效证继续开采等违法活动;坚决纠正越界勘查、开采和证照不全而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行为。

2、依法清理地质矿产勘查项目。重点治理占而不开、大矿小开等行为,有效整治不按勘查设计施工,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情况,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和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施工或无故停止勘查满6个月以及以采代探等行为。

3、全面清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不一致,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不一致,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以及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

(二)开展对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严重矿山的专项整治。依法整顿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要求,未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开发的各类矿山。坚决查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资源严重破坏和浪费并构成犯罪的行为。由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开展工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以煤炭矿山生态环境防治、铁矿集中勘查开采区、石墨矿区、铜金矿区、石灰岩矿区、饰面石材集中开采区、萤石开采区、钨矿成矿区为重点矿区、矿种的规划编制,整合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和回采率。

(三)开展对矿山安全生产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整顿。由市经济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电业局配合全面检查和评估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情况,2005年底前停止受理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2006年6月底前完成安全生产评估。对正在筹建的煤炭企业和全市的非煤矿山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逐一界定。对确定关闭的要坚决予在关闭。

由市环保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整顿工作。开展以大青山生态保护区等各类环境保护区为重点区域,对矿山企业、选矿厂的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关闭污染严重、破坏环境的矿山和选矿厂。要继续施行闭坑保证金制度,林业部门要足额收取林地补偿费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用。

(四)开展对矿产资源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清查。由市监察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开展工作。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定、对合法矿权和矿业活动进行违法干预等各项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预办矿行为。市有关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予以查处。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任务和要求

按照整顿和规范并重、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长效机制的目标,健全并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规范矿业权市场、稳步推进有偿使用。

(一)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办法,由国土资源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经济委、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水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制定出具有我市特点的准入标准。

国土资源局对以往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程序和审批情况进行规范,按照自治区设点受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审批和法定收费数限,对属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要予以纠正。

(二)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实现矿业权的有偿使用。国土资源局要在自治区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在整顿和规范工作期间,矿业权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全部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延续、变更,凡有偿而没有实现有偿的,一律不再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的延续手续,彻底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问题。

(三)完善矿产资源的规划和监管责任体系。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或修订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行业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乌兰察布市设定的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在已编制完成的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科学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凡未经审查通过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地区,一律不得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要积极配合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矿区总体规划,按要求提供编制所需的资料,确定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布局,规模及市场投放速度,负责编制矿产资源勘查规划、重要矿种勘查专项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法定责任,加强执法监察队和矿产督察员队伍建设,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要强化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度,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年度报告等监督管理制度。

五、加强领导,明确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体系

(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各旗县市区政府一把手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开发秩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健全和完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机制和考核验收机制。要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实绩考核之中。要加强国土资源监管队伍建设,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各旗县市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各旗县市区每月要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阶段工作任务完成后10日内,要报送工作总结报告,市领导小组将进行督促和重点抽查。全部工作结束后,市政府组织进行验收,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乌兰察布市成立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市长傅铁钢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薛培明担任,市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任成员,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旗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的工作,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旗县市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领导小组和联络员名单要在2005年11月2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方案于2005年11月 2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强化措施、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根据《通知》精神,各地方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在2005年底前完成机构设置、实施方案制定和工作部署,完成对本地区所有矿山的全面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对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查处。对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行政行为要进行全面的清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在开展全面排查、检查、清查工作的过程中以及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全过程中,要掌握好各项法律政策的界限,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管,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规范探、采矿权转让,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圈而不探、持过期采矿证继续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乱采滥挖、破坏浪费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经济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的地方监管职能。依法组织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评审,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查处矿山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三)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的监管,严禁向非法和违法矿山及勘查单位批供火工品 ,要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电力部门要加强矿山供电管理,严禁为非法和违法矿山供应电力。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必须在1个月内切断电源,拆除电力设施;对停产整顿和矿山,要按照整顿方案限量提供电力并严格监控;对批准整改、技改的矿山,要采取积极措施,保证正常供电。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工商营业执照的管理,对无照经营或持过期证照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在20天内通知相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和违法矿山,要在1个月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环保、水利、林业部门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建议政府予在关闭,相关部门吊销证照。

(七)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国家公务人员参与办矿、入股办矿的行为,加强对此次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有关部门的行政监察,严肃追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公务人员的责任。对于决定关闭的矿山,各相关部门不依法及时吊销注销证照的,要给予相关责任部门的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有意包庇的,对整顿关闭矿山私自供电、供火工品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时间安排

国务院、自治区政府要在体制、机制和法制下对矿产开发秩序进行标本兼治,保障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实现矿业秩序稳定健康发展。因此,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5]261号)《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精神,具体时间安排是: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1月底前);各旗县市区要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建立领导机构,抽组工作人员等工作,部署传达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精神和宣传工作。第二阶段治乱阶段(2005年11月初至2005年底)。基本完成对勘查开采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完成矿产资源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清查工作;第三阶段治散阶段(2006年1月至2006年底)到2006年5月底要全面完成矿山安全生产和矿山生态环境的专项整治工作。2006年初到2006年2月中旬全面开展对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严重矿山的专项整治工作。2006年2月20日前向自治区上报全市非煤矿山资源整合、优化布局方案。整合方案,各旗县市区要在2006年1月中旬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四阶段完善制度和自查验收阶段(2007年初至2007年10月底)。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解决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全面完成各项任务,2007年5月底前各旗县市区要开展自查验收工作,提出整改意见。2007年7月15日前,向市领导小组报自查验收报告;第五阶段全面验收阶段(2007年8月初至2007年10月15日)市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对各旗县市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迎接自治区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附件:乌兰察布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傅铁钢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薛培明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高文阁 市政府副秘书长

郭仕臣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 国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陈赛钢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郝光东 市公安局局长

唐忠义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梁润元 市林业局局长

周明虎 市财政局局长

郭素萍 市监察局局长

李东升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皇甫景龙 市商务局局长

韩有山 市水利局局长

魏 毅 市经济委主任

郝智强 市电业局局长

贺喜格陶克陶 市广电局局长

领导小组职责:统一领导乌兰察市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旗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成员单位也是联席会议单位,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高文阁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夏宏杰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