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已修订的《黔江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紧急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黔江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紧急疫情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简称“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等动物重大疫病的防治工作,确保动物重大疫病紧急疫情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区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动物重大疫病(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是指被国家列入动物的一类传染病和已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入的A类传染病。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人畜共患病;禽流感是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猪瘟是由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高传染性和高致死性传染病;鸡新城疫是由新城疫病毒引起的禽类的急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

  各街道镇乡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发生动物重大疫病紧急疫情后,各街道镇乡应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到统一指挥。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立即采取预防控制等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动物重大疫病防治原则

  (一)动物重大疫病防治坚持“早、快、严、小”的原则,实施“堵、查、消、免、灭”的综合防治措施。

  (二)口蹄疫、猪瘟、新城疫:坚持以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和免疫、消毒、监测、检疫为主。

  (三)禽流感:坚持以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监测、检疫为主。

  二、疫情的分级

  (一)一级疫情:在黔江区境内,2个以上相邻镇、乡(街道)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或在30日内发生5个以上疫点;或在30日内发病畜200头(规模场500头)以上,禽400只(规模场1000只)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一级疫情的。

  (二)二级疫情:在一个镇、乡(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口蹄疫、禽流感病例;或在30日内发生猪瘟或新城疫2个疫点以上;或在30日内发生猪瘟30头(规模场100头)或新城疫50只(规模场200只)以上。

  三、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设立“重庆市黔江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牵头,其成员单位由区农办、财政、畜牧、公安、工商、卫生、交通、贸易、质监、民政、林业、食药监、广电、武陵都市报社等部门组成。指挥部负责全区动物重大疫病紧急疫情的防治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并监督实施本预案。重庆市黔江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畜牧事业管理局,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各街道镇乡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动物重大疫病紧急疫情的防治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农办:负责农村动物重大疫病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的督查。

  2、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安排紧急防疫专项资金,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的计划、调拨。

  3、畜牧部门: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防治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8)提出处理疫情时用于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扑杀补贴等所需费用的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及时通报疫情、上报疫情,争取国家的补偿资金。

  4、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易感动物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查封有关产品,协助销毁。

  6、卫生部门:负责制定预案,落实定点医院,培训专业人员,做好家禽饲养、屠宰和销售环节高危人群的疫病监测工作,加强与动物防疫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在人群中发生。

  7、交通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杀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8、贸易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商场、超市的管理,积极配合动物检疫部门做好屠宰场的检疫工作,并协同相关部门搞好市场保障供给等工作。

  9、质监部门:负责畜禽产品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防疫区的畜禽及其产品进入加工环节。

  10、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扶和救济工作。

  11、林业部门:负责鸟类死亡监控、信息报送,配合畜牧部门搞好鸟类死亡的无害化处理。

  12、食药监局:全面协调畜牧、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对经营肉类产品违法案件的查处。

  13、广电部门和武陵都市报社:负责加强宣传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防治动物重大疫病的宣传报道。

  四、疫情的应急措施

  (一)一级疫情的应急措施。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一级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一级疫情防治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召集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情况,决定启动预案,对工和进行安排部署,及时调集人员、物资、督促落实各项措施。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措施。各街道镇乡畜牧兽医站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动物重大疫病疫情之一或接到可疑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病动物实施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同时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诊断。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必须派人到现场,调查诊断,根据疫情可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诊断或送农业部指定中心实验室进行诊断;必要时请市上有关的专家到现场协助诊断。

  疫病确认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提出启动二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报区人民政府;同时将疫情按规定逐级上报。区人民政府要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杀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部门,调集预备队,启用储备物资和储备金,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决定是否启动一级应急措施。

  五、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区人民政府须建立动物重大疫病紧急疫情防治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防治动物重大疫病工作经费,用于疫情监控、扑杀动物补贴、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开支。

  (三)技术保障。一是加强区兽医诊断中心建设,负责全区动物重大疫病的诊断,接受市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的指导。二是加强各街道镇乡防疫冷链设施建设,提高疫病防治能力。

  (四)人员保障。设立区动物重大疫病紧急疫情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提出防治和扑灭动物重大疫病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建立紧急疫情防治预备队,负责紧急疫情的有效处理。

  六、其它事项

  (一)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二)区畜牧部门按本预案规定制制定相关规章、技术规范、规程。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