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管理权限范围内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3]164号)第十三条规定,必须进入成都市或投资主体所在的区(市)县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招投标活动。省管项目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加强市场软、硬件建设,提供相应的开标、评标工作服务,提高服务质量,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在新的收费办法未出台之前,政府投资项目业主缴纳的部分实行减半收取,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各级工业、建设、交通、水利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全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和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实质性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各级有形建筑市场应设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投诉受理窗口,所有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事项,由该窗口受理后按照成办发[2003]164号文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分送工业、建设、交通、水利和信息化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