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