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养殖业、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2]26号、《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中央1号文件为指针,按照国家、省有关农资打假护农和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部署,对全市医药、饲料、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单位),养殖场(户),贩运商和屠宰场等进行全面整治,力争彻底解决非法制售、添加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问题。

  二、整治内容

  1、整治制售、添加、使用违禁药行为。一是查处生产"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企业和窝点。二是查处经营"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企业和个人。三是查处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饲料企业。四是查处养殖场(户)在自配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

  2、规范养殖业投入品管理。一是查禁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质量合格证、无产品标准的"四无"兽药、饲料添加剂及预混合饲料。二是清理标签不规范和成份不清的兽药、饲料添加剂及预混合饲料。三是督促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产品留样登记制度。四是督促养殖场(户)建立购进饲料、兽药与用药记录制度,遵守兽药、饲料管理法规。

  3、整治贩运、屠宰、加工、销售残留"瘦肉精"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一是督促动物贩运商实行定点采购,建立生产与贩运风险共担机制。二是严格屠宰、加工检测,加大违禁药物残留检测力度。三是建立产品销售质量安全信用体系。

  整治的重点对象是医药市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销点、养殖场(大户)、定点屠宰场、农贸市场和超市。

  三、整治措施

  1、广泛宣传,自查整改。一是广泛宣传。由市畜牧水产局牵头组织编撰有关法律法规与典型案例资料,6月中旬下发至医药、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及贩运户、屠宰场、养殖场(大户)。并在媒体做1-2期专题节目。二是督促企业自查整改。市畜牧水产局下发企业自查整改表,督促有关企业和养殖场(大户)先期自查自纠,并督促上报整改结果。

  2、明确职责,集中整治。由市畜牧水产局牵头,市整治"瘦肉精"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整合力量,通力合作,切实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整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是我市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今年着重抓好6-8月份的集中整治,并在8月份将情况汇总上报。

  3、全面监管,重点抽检。由市畜牧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牵头,在区农林水利局、县(市)畜牧水产局配合,采用试纸筛选和上机确检相结合的办法,切实把握抽样检测关键,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检测效率。计划每月按照100%的比例对定点屠宰场,50%的比例对饲料、兽药生产企业,10%的比例对经营企业,5%的比例对养殖场(大户)和贩运户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另外,对各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定点屠宰场推行试剂速测方法,将抽检关口前移,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四、整治措施

  1、重点整治,堵死终端。根据省、市农资打假护农活动统一部署,加强兽药、饲料等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和药物残留监管,严厉打击惩处无证经营和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及"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对检出残"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长沙市城区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整发[2004]01、02号文件规定,除进行无害化处理外,并对该地区动物和动物产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情节严重的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强化责任追究。为确保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已将其列为对市畜牧水产局问责主要考核内容之一,并将安排专项经费,派出督查组,对此次行动进行专项督查。各级、各部门也要迅速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制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3、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7月底以前,督促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贩运户、屠宰场、加工厂及养殖场(大户)向政府作出产品质量安全承诺,政府按一定途径发布承诺企业、场(大户)的信息,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使之置身于政府和社会的双重监督之下,促进行业自律。

  4、培植无公害畜禽水产品安全生产基地。经企业、场(户)及组织申请,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对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地按程序授予牌匾,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正面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5、设立举报电话。相关部门迅速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