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河源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5周岁以上的公民,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视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享受如下优待:

  (一)免费进入市内各公园、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博物馆参观游览;

  (二)免费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车;

  (三)免费使用市内(收费的)公共厕所;

  (四)到市内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不含诊金);

  (五)孤寡老人和虽有赡养人或者扶养人、但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其租住的公产房免交租金(15M2内);

  (六)进入市内各类(公办)体育健身场所活动或观赏时,享受半价优惠;

  (七)乘车(船)外出可优先购票并优先检查进站、上车(船);

  (八)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

  第六条 各医疗机构及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应增设老年人优先服务标志,有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候车室应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

  第七条 邮政、电信、金融等机构及商场、饮食、维修等商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第八条 对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县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的标准发放长寿保健金。此外,每年“老人节”期间,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他们进行慰问,每个慰问对象的慰问款物不少于500元。

  第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社区助养为老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

  第十条 对需要法律援助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 《河源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制发和管理。符合规定的老年人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老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区老龄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市老龄工作机构核发。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义务。对不按本办法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同级老龄工作机构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老龄工作机构协调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河源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府办[2002]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