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乌兰察布市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乌兰察布市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200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都明确提出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建筑节能科技含量,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批转了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民用建筑节能试点工作的意见》,2005年自治区建设厅又下达一系列有关建筑节能的文件,要求从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技术、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竣工验收各个环节严把节能关。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确立超前节能新思路

建筑节能工作就是利用节能保温新技术新材料,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浪费,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从而达到节能的目的。建筑节能工作是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随着建筑业、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建筑能耗已占全社会总能耗的30%,建筑节能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推进建筑节能已刻不容缓。

当前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正处在起步阶段,虽有一些节能材料和技术的引进,但与国家自治区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建筑节能缺乏政府的统一引导,多数建筑设计不能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技术体系不健全,技术支撑不足。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把建筑节能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转变观念,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工作平台,以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为突破口,以建设节能50%民用建筑为工作重点,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为手段,努力建设节约型城镇。

主要目标:2005年至2010年新建民用建筑实现节能50%,既有(已建成)建筑改造完成10%,到2020年新建建筑节能实现65%,绝大部分既有建筑完成节能改造。

三、基本思路和途径

根据自治区要求,从2005年7月1日起,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行节能50%。我市应先以财政补贴或拨款的新建民用工程项目为节能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动。要结合墙体改革工作,尽快淘汰粘土砖的使用,扶持替代产品的生产,关停粘土砖厂。为此,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建筑节能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建设项目从项目审批、立项、设计、建设、施工等环节需要严把节能关,也需要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我市决定成立推进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武 泉(副市长)

副组长:

靳来厚(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 钦(市建委主任)

成 员:

孔喜俊(市发改委调研员)

周世平(市财政局农业开发办主任)

武云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组长)

肖文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董 静(市环保局副局长)

朱毅爱(市建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朱毅爱(兼)。

(二)强化民用建筑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

根据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要求,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施工图设计深度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设计编制深度规定》(2003版)的要求。

1、建筑施工图应有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比说明、保温材料、外门窗热物理性指标要求,外墙、屋顶、地面、楼梯间保温做法,节点部位的构造作法。

2、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设备施工图其采暖系统宜采用双立管系统,预留计量安装表位置。

3、编制节能设计计算书

各设计单位及注册建筑师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建筑节能的规定。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审查人员加盖节能审查专用章,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应退回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三)对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自治区建设厅[2005]147号文《关于对居住建筑节能工程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对新建居住建筑节能工程实行备案管理,此类建筑建设单位必须填写《居住建筑节能工程审查备案登记表》,加盖设计单位和设计审查单位印章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留二份(一份作日后竣工验收资料),审图机构留一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一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汇总备案情况,向自治区建设厅汇报各类工程节能数据。

(四)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节能监督检查列入工程质量检查的范围,未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设计和建设的,应责令其改正。节能工程所涉及的保温、隔热、密封材料和产品在入场前应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标准进行抽查,工程技术资料备案核查时,应对建筑节能技术资料予以审查。

(五)加大对建筑节能工程的执法力度

对不按节能50%以上标准进行建设的民用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应批准开工报告,主要管理环节断档、技术资料缺失的不能办理达标认定手续,建筑节能不达标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六)加强建筑墙体节能保温新技术的应用管理

根据自治区建设厅[2005]148号文件,为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各设计单位应采用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发布在全区推广使用的成熟的节能技术,使用未经自治区建设厅批准的节能保温新技术和产品,要向市建设委员会提供该技术和产品的可靠性资料,由建委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的技术和产品,不得在建筑节能工程中使用。

(七)出台优惠政策,引导建筑市场尽快启动节能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2004]83号文件《关于在全区开展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试点的通知》中规定,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完成节能50%的建设工程,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减免50%的城市设施配套费,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内政字[2004]83号文件,出台更加优惠政策,引导市场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八)宣传与培训相结合,创造全社会节能氛围

现阶段建筑节能工作不被重视,主要是思想认识上有差距,要正确认识节能建筑以较小的投入换取长远社会效益的关系。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创造一种建筑节能的氛围和环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培训管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建设监理技术人员,要以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为培训重点内容,也要在实践中逐步提炼和完善现有节能技术,不断增加其可靠性,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