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5]27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普查是国务院决定开展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各项农村政策的重要依据。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对于进一步摸清全市农业资源状况,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业普查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方案制定、人员培训、普查试点、入户登记、质量检查及资料开发等日常工作。

各级政府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并在12月底前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高质量完成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

二、搞好部门配合,营造良好的普查环境

农业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特别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乡(镇)、村干部中临时抽选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并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统计法》,依法进行普查,如实填报普查资料,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

三、落实必需的普查经费,保证普查的顺利进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农业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的要求,市级普查经费由市统计局商市财政局研究解决。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从今年开始将农业普查必需的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以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抓好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确保普查质量

凡在我市境内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违反《统计法》、在普查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严肃处理。所取得的普查资料仅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都必须严格保密。

五、普查的时间

第二次农业普查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